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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價值與個人價值的關系
會價值與個人價值相對應,其價值關系主體是社會系統本身。判斷某一社會現象、會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價值,是以其對社會需求的滿足來判定、衡量的。
社會作為人的整,盡管并非是完全抽象的概念,但社會系統內顯著的多元化、異質分化,對社會需求的有效判準是困難的。社會價值總體上是一個中性、不帶有明顯價值取向的價值用語,但歷史上往往為占社會主導地位的社會階層的價值取向所替代而具有某種意識形態特征。
公共價值則是與私價值相對應,價值關系主體是某一特定范圍內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的群體的人。“公共”二字所指向的“公共性”內涵深刻表達了“平民主義”思想,具有公眾參與、公眾輿論(辯論)和公眾授權等深刻語意。公共價值較之于社會價值這一中性詞語,其政治民主意涵凸顯。而在此意義上,基于市民社會的公共價值也與國家價值相對應,這是社會價值一詞所未完全表達出的。
通過上述對“社會價值”與“公共價值”的辨析,我們對建設環境是否滿足公眾的需求而對公眾產生正面效益有新的理解。即“公眾的需求”或“對公眾有益的效益”并非是某個社會集團或個人(包括城市設計者)來界定的,而是公民自身才有權力給予定義。
換言之,對建設環境“公共利益”的認定應有民主的程序和實質內容,否則評判建設環境是否具有公共價值,就易淪為某個利益集團或階層的操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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