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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
“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是廣泛的城市建設環境系統中,與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價值”關系的物質與非物質領域,但這一論述仍過于籠統。我們認為,這一特殊領域的公共價值不局限于“被公眾無償使用和感受”的物質、精神層面的“功利和審美價值”,還在于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應表現、象征及回應市民社會的深刻需求、民主的空間權利以及特定的意義。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應是社會公共性、市民價值需求在建設環境中的物質化和符號化的表征與再現。
Stephen Carr等曾探討公共場所(pubLic place)的三個主要公共價值:公共場所應是“有回應的”( r.esponsive)、“民主的”(democratic)和“有意義的”(meaningful)。
①“有回應的”空間是指滿足使用者的需求,包括:舒適、松弛、主動和被動的參與、探索;
②“民主的”空間指保護使用者群體的權利,包括:所有人都可進入、為自由活動提供支持、可以短時間地被占有,在公共空間人們得學會與別人相處;
③“有意義的”空間讓人們在場所、個人生活和外部世界之間產生強烈的聯系,一個連續被使用、載有許多記憶的公共空間可以幫助一個人獲得穩定感,通過人們共享經驗和記憶的累積,一個地方可以產生神圣感。
Stephen Carr等(1992)認為公共空間的價值源于對“人們為何去公共空間,人們如何使用,以及空間對人們意味著什么”三者的理解。公共場所/公共空間屬于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重要組成部分,“有回應的”、“民主的”和“有意義的”這三個面向的公共價值其實分別對應了建設環境的物質、政治和社會文化內涵。由此可見,建設環境中的“公共性”體現在建設環境的物質、政治和文化三個面向。
建設環境表現出的“公共性”,是理解公共價值領域意涵的關鍵。其實,建設環境是始終客觀存在的,所不同的是,“環境為誰建,誰(可自由進入)享用,誰有權力決定建設乃至改變環境的使用、維護”等問題,這才是建設環境“公共性”的本質。也因此,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的政治意涵是我們應予以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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