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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路的布線原則
(1)為保證高架橋道路交通的快速和通暢,不宜選擇線型標準過低的道路或過于曲折的河道,除非沿線允許截彎取直。其評價指標應使直線段長度占全線長度比例>60%,或平曲線半徑大于相應設計車速所允許的最小半徑。
(2)為減少高架路對沿街建筑通風、采光、噪聲的不利影響,高架路邊緣距房屋至少應有Im的距離,故高架路不宜選在沿街為住宅建筑的道路上。如上海市北京路線形雖較機動車專用道路延安路線型平直,但紅線寬度較窄,沿線住宅多,故規劃中未列入高架干道系統,除非遠期改變建筑性質并有條件拓寬道路。
(3)為充分發揮因提高車速而獲得的運輸經濟效益,高架干道全程不宜太短,但也不必盲目求長。過長的干道勢必經過較多的交叉口,設置匝道過多又必將導致橫向拆遷房屋。通常在交通樞紐盡端式的大城市,穿越市中心區的遠程交通量并不多,故高架路宜選擇在遠程交通比例較大的交通干線上,以利發揮高架路的效益。
(4)高架路距自然風景區,文物保護、古建筑所在地應保持一定距離,避免路線對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大水道通過時要盡量與河流邊際線的走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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