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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市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
治理“城市病”,安徽修訂地方法規,完善市政設施管理。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修訂后的《條例》共6章49條,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適度超前建設市政設施
隨著安徽省新型城鎮化進程加快,城市基礎設施不優、城市公共安全、“城市病”等問題日益凸顯,市政設施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專項規劃銜接不足,建設統籌協調難度大,管養維護難等,制約了城市發展能級和綜合競爭力提升,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產業轉型升級、公共服務提供和人才等要素集聚能力。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市政設施功能優化和品質提升,堅持系統化布局、高標準設計、分步式推進,適度超前建設市政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優化城市路網系統和排水系統,因地制宜推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快城市慢行系統、無障礙設施、停車和充換電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政設施正常運行,定期組織開展市政設施體檢,在推進城市更新過程中,注重對城市道路、老舊管網等市政設施進行功能改造和完善。
推進架空線入地整治
為了提升規劃建設水平,《條例》規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橋隧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橋隧同步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化建設原則,有效整合和規范設置依附于城市道路、橋隧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推進架空線入地整治和綜合桿建設。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條例》規定,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前兩款規定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最大限度降低對城市道路通行的影響。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設置臨時占道停車位
突出治理“城市病”,《條例》新增利用城市道路、橋下空間等設置臨時占道停車位規定,解決停車難問題。
《條例》規定,在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供應不足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承載能力,在征求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公開透明、控制總量、因時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決定設置臨時占道停車位。但是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橋面、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等地點,不得設置臨時占道停車位。
《條例》新增海綿城市建設條款,修訂污水排放規定,解決水環境問題。《條例》規定,推進海綿型道路與廣場建設,擴大使用透水鋪裝,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減輕對城市排水系統的壓力。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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