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技術規定》正式發布
9月25日,記者從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獲悉,《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技術規定》(以下簡稱《編制技術規定》)正式發布,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技術規定》(試行)(深規土〔2011〕828號)廢止。《編制技術規定》規定,含住宅的更新項目均應配置幼(托)兒園、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明確相關適用范圍
記者從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獲悉,在《編制技術規定》發布之日前尚未經市規劃國土委業務會、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議通過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按照《編制技術規定》的各項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為適應城市更新工作強區放權的需要,強調規劃控制與引導,《編制技術規定》進一步明確《編制技術規定》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拆除重建為主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涉及已批更新單元規劃調整與修改的,參照《編制技術規定》 的相關要求,就調整與修改的內容,進行專題研究。
引導建設特色宜居城市
為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關于加強城市設計研究的相關要求,提高城市發展質量,保留城市發展記憶,落實城市修補、生態修復、綠色低碳等城市發展理念,《編制技術規定》提倡進行有機更新,引導建設特色宜居城市。
《編制技術規定》要求,所有城市更新單元均應進行城市設計專項研究, 鼓勵建筑方案設計采用優選制度。從城市空間組織研究、建筑形態控制研究、景觀環境設計研究、公共空間等方面細化設計原則與規定;明確了通道、連廊、地下空間整體開發、跨街建筑物等設計的原則及控制要求;強調地域性氣候特征與城市設計的關系,提出針對重點地區須進行城市設計模擬再現;以更新單元規模控制城市設計深度,增加更新單元范圍小于3公頃的更新單元須研究的內容;重視更新項目的設計品質,更新單元位于《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311號)第三十六條確定的重點地區、重要節點的,建筑方案設計應采用設計優選制度;強調城市設計對下一階段建筑設計的指導性,所有更新單元下階段建筑方案設計應當編制城市設計銜接專篇,并充分落實更新單元規劃中明確的城市設計要求。
《編制技術規定》還提出,應依情形進行歷史文化保護專項/專題研究。銜接《深圳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編制指引》,規定更新單元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均應進行歷史文化保護專項研究。
提高公共配套設施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制技術規定》要求,含住宅的更新項目均應配置幼(托)兒園,原則上不允許與周邊項目統籌配置。
同時,為“老有所養”提供空間保障,《編制技術規定》要求,含住宅的更新項目應配置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并要求組合設置。且鼓勵更新單元項目在符合國家及我市相關規范標準的前提下,在不含住宅的更新項目內配置教育設施、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編制技術規定》還提出,位于密度一、二區的規劃商業用地中應設置不少于商業、辦公與旅館業建筑面積 5%的商業文化設施,以滿足市民文化交流空間需求。
在公共配套設施布局方面,《編制技術規定》要求,應銜接《關于城市更新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公共配套設施宜相對集中布局在建筑物首層。
確定規劃強制性內容
《編制技術規定》強調更新單元規劃作為多元主體利益協調的平臺作用,強化利益平衡與分期實施管理方案。《編制技術規定》提出,將原來的“利益平衡”“實施措施”的內容合并至“利益平衡”,刪除試行版中不可操作、落實的內容,強調分期實施方案作為各分期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明確分期實施方案編制的要求和原則,保障各分期的獨立可實施性。
《編制技術規定》還明確了更新單元規劃強制性內容。《編制技術規定》指出,在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基礎上,結合更新單元規劃的特點,確定更新單元規劃強制性內容包括單元主導功能、除產權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設施面積以外的單元總建筑面積、居住及商務公寓建筑面積、道路系統及其控制寬度、公共綠地用地規模及其布局、配套設施規模及重要公共配套設施類型和布局、濱海地區或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求等。(記者 江南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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