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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修改稿)》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現將修改稿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230071)。
聯系電話:63537263,63537261,62675782
郵箱:hfsgwb@126.com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9月12日
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責任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是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鼓勵政策】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
第六條【宣傳和舉報】 積極引導社會參與,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舉報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
(二)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和維護資金;
(三)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協調解決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統籌城市地上地下設施建設,做好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
(五)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管線單位聯動的工作機制,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協調推進機制,以及綜合監測、行業監測、區域監測相協調的責任體系;
(六)組織編制管線綜合應急預案;
(七)建立統一的服務專線,宣傳和普及城市地下管網安全知識;
(八)地下管線普查;
(九)制定老城區地下管線改造計劃;
(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以及投融資體制創新,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和技術產品研發;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主管部門職責】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指導、管理和統籌協調;
(二)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建設并維護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動態更新機制;
(四)對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其他部門職責】經濟信息化行政部門應當對電力、通信、工業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對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對廣播電視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應急管理、價格、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人防、林業和園林、水務、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保密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地下各類設施、管線布局以及軍事地下管線的需求,明確地下管線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經依法批準后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地鐵建設等規劃相銜接,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禁止性規劃】在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
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滿足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規劃管理】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實行規劃核實制度。
第十三條【建設計劃編制】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頻度。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和道路的建設時序。
第十四條【年度計劃】有關部門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時,應提前告知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管線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城市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結合有關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計劃實施】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
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提前建設或者暫緩建設,暫緩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建管道或者預留管線位置。
新建管線應當入地敷設;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實施入地改造。
第十六條【挖掘審批】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辦理道路挖掘等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樹木的,還應當征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建設程序】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開工手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覆土前測量、規劃核實和檔案移交等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一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管線現狀調查】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內及影響區域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既有地下管線分布復雜或者現狀資料不符合地下管線現狀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探測經費納入工程勘察費用,負責探測的單位應當對探測取得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設計與審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專項設計。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道路建設單位提供地下管線工程專項設計方案,由道路建設單位依法委托的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綜合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綜合設計應當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經審定的地下管線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二十條【規劃定位放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測量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測量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未進行規劃定位放線的,不得組織施工。
第二十一條【既有管線保護】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既有地下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保護措施;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既有地下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議。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職責】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實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線保護協議施工,與道路同步建設的,還應當按照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進行施工;
(二)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三)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和管線單位;
(四)配合做好地下管線相關測量工作;
(五)依法應當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竣工測量】在地下管線工程開工或者道路挖掘審批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單位委托的測量工作,測量費用納入地下管線工程投資;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統一委托測量單位進行沿路各類管線測量,測量費用納入道路工程投資;軌道交通等地下空間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測量單位對主體工程和連接管線進行竣工前測量,測量費用列入主體工程投資。
測量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后或非開挖施工管線工程投入使用前做好地下管線測量工作,形成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數據文件和工程測量圖等測量資料。
第二十四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地下管線測量成果等資料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實,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實;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統一申請規劃核實。
第二十五條【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一并辦理。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線單位移交工程資料,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接收,不得拒絕或者無故拖延。
第二十六條【施工安全】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管線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保護協議,提出保護措施。
對于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相關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參與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并對所完成的工作質量負責。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實行城市地下管網安全運行監測平臺互聯互通,加強對重要管線、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地下管網的監測,做好事故防范、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管網改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逐步開展對老舊小區地下管網的改造。對地下管線權屬不明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三十條【責任主體職責】管線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制定具體的現場處置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評估運行狀態,及時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監控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
(四)依據地下管線設計使用年限和運行狀態,對老舊地下管線進行更新改造;
(五)建立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普查工作;
(六)依法應當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監管職責】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二)排查嚴重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和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
(三)定期檢查、考核評估管線單位運行維護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應急處置】地下管線出現故障或者遭受外力破壞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同時報告有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先期處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態發展的有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綜合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搶修手續】 地下管線應急修復工作完成后,管線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修復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管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施工等審批手續。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隱患,并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不明的,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五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四)傾倒污水、施工濁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綜合信息系統】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數據同源、共享校核、及時更新的原則,對各類地下管線的空間信息、周邊環境信息、維護記錄等數據統一進行收集、錄入、分析、入庫,并逐步充實地質環境、橋梁基礎、人防設施、軌道交通等相關數據,形成全面、真實、完整的地下管網綜合管理數據庫。
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同步更新機制,實行各類地下管線覆土前測繪制度,通過標準化數據交換與共享服務,保障地下管網信息要素同步更新。
第三十七條【專業信息系統】管線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信息融合】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并逐步與數字化城市、城建檔案以及智慧城市等城市管理信息平臺融合。
第三十九條【信息普查及補測】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并把老舊小區的地下管線普查作為重點;對權屬不明、廢棄或者缺漏的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并同步更新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道路地形圖及其地面建筑三維模型等信息。
所有單位、企業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配合做好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
第四十條【信息管理】地下管線普查的資料應當進行驗收、歸檔和移交,并按照規定集中統一管理。
軍隊所有的地下管線,普查資料應當依照法律和軍隊保密要求管理。
第四十一條【測量成果報送】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通過規劃核實后十日內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測量資料;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報送。
管線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符合統一技術標準的地下管線測量資料。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測量數據信息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作為地下管線查詢和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檔案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滿足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入庫要求的地下管線測量資料;
(三)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其他資料。
第四十三條【信息利用與保密】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定密、存儲、管理和使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指引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規劃定位放線繼續施工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查明相關區域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未與既有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地下管線測量或者報送的測量資料不合格的。
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地下管線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保護措施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管線單位未按照規定拆除廢棄管線或者封填管道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審批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規劃核實的;
(三)地下管線測量數據驗收合格后超過半年,未錄入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
(四)接收不滿足錄入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檔案資料的。
第五十條【信用管理】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地下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管線單位,包括地下管線的所有、管理、使用單位。
第五十二條【配套細則的制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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