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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正式發布!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了2018年第6號國家標準公告,批準發布《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規范》等389項國家標準、6項國家標準修改單和54項國家標準外文版。其中包括了新修訂的《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該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并歸口,代替《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1984),于2019年6月1 日起實施。
與GB 4284-1984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范圍(見第1章);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增加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農用污泥的定義(見第3章);
——增加了多環芳烴的限值(見4.1);
——增加了允許使用污泥產物的農用地類型和規定(見4.1);
——修改了污泥產物的污染物濃度限值(見4.1,1984年版的1.1);
——增加了衛生學指標要求(見4.2);
——增加了理化指標的要求(見4.3);
——修改了每年每畝的施用量(見4.4,1984年版的2.1);
——修改了在同一地塊連續使用的年限(見4.4,1984年版的2.1);
——增加了檢測分析方法(見第5章);
——增加了監測與取樣方法的要求(見第6章)。
全文如下:
小編有話說: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1984)首次發布于1984年,是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這次該標準迎來了34年后的首次修訂,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并歸口。
該標準實施過渡期長達一年,于2019年6月1 日起才正式實施,到時候能否正式實施小編還存有疑問。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該標準是由住建部門制定并歸口,并不是與環保部門和農業部門聯合發布,小編個人覺得該標準涉及到農用地污染防治,應該三個部門聯合發布比較合適。
2、標準第1章“范圍”明確了該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在耕地、園地和牧草地時的污染物控制。從字面上理解應該就是符合該標準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可以使用在耕地、園地和牧草地上面的。
在該標準發布之前,環保部和農業部于2017年9月25日聯合發布了《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令 第46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和分類管理,主要適用于耕地。園地、草地、林地可參照本辦法。”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農用地排放、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固體廢物。"看到這里小伙伴們是不是有點蒙了,一個是強制性國家標準,一個是部門規章,一個說只要滿足要求就可以用,另一個卻說禁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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