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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的主要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1)同時具備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2)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財務能力,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關于勘察設計、施工能力、業績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3)以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4)總承包單位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60天。
總承包費用或者投標報價應當包括相應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缺陷責任期維修費、保險費等。總承包采用總價合同,除應當由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費用外,總承包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項目法人應當在初步設計批準概算范圍內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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