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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因素”
國內學者欒峰已嘗試使用“結構性因素”和“能動者因素”來解釋改革開放以來深圳、廈門的城市空間形態演變的成因機制。他提出“結構性因素”包括制序性因素、經濟性因素、文化性因素、技術性因素、空間性因素,“社會主要能動者”包括上層地方政府、市場資本、城市居民。
“結構性因素”為主要能動者提供限制和條件,同時社會能動者的行動對“結構性因素”的變遷產生影響。欒峰認為“城市空間形態既是社會行動者的社會行動與互動的結果,同時還參與到結構性因素之中,發揮了限制和機會作用”。但欒峰的不足在于忽視了對“城市規劃社會實踐”在空間形態演變中發揮作用的深入研究。
在這些研究基礎上,“結構性因素”和“行動者因素”的兩個層面分析框架為城市設計實效的成因解釋提供了重要的理論視角。本書研究的是“城市(街區)建設環境演變和形塑過程中,城市設計扮演了何種角色或起到何種作用”。城市設計的實踐過程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1)社會系統各種結構性(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技術等)因素在城市設計運作的方向、目標和手段上進行限制和提供條件。作為城市設計外部運作環境,社會系統結構性因素是決定城市設計作用發揮的關鍵因素。
(2)開發過程中各方社會行動者[也即利害關系者(stakeholder)]干預、參與到城市設計實踐中來。其中,城市設計者作為城市設計實踐主體,其價值取向、角色認知和行為模式,對城市設計實際作用的發揮是內因;地方政府、經濟組織、市民、建筑師等等作為開發過程的主要社會行動者,基于自身利益介入到城市設計過程,也極大地影響了城市設計實際作用的發揮。
因此,在既定社會系統環境中,城市設計者在技術編制和實施管理的實踐過程中,針對具體開發過程與政府、企業、公眾等社會行動者進行互動(也是各方的空間利益爭取、沖突和妥協過程),以促進規范性的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形成。社會系統結構性因素、開發過程行動者因素(包括城市設計者自身)共同形成一個影響城市設計實際作用發揮的成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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