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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道德實踐
城市設計實踐是一定社會關系中的“理性行為”,城市設計者憑借法律法規從外部控制、掌握自己,即“他律”;憑借倫理道德規范從內部掌握自己,指導規范自己言行,即“自律”。城市設計實踐關乎公共利益與私人開發利益的界定與相互轉移的事實,開發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對城市設計者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在中國傳統社會倫理歷史慣性與當代社會轉型期社會行為失范普存的狀況下,城市設計專業者、管理者的共同體職業道德與其“理性人”的個體利益動機始終存在緊張狀態。
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政治權力結構的重組導致權力與利益的關系突顯,權錢交易損害為官者的道德良心與民眾的道德認同。經濟力量的膨脹則使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泛濫,損害人們對幸福把握的正常心理。多元化的跨文化傳播既解放人們思想的新觀念,又損害了人們對道德倫理的認同。城市設計者一方面抱持“公益”職業道德規范,另一方面由于還存在“理性人”的自身利益,實踐過程中難以擺脫自利因素的侵擾,此為城市設計者價值取向與行為模式尷尬的倫理困境。
職業道德(profession ethic,又譯為專業倫理)指某一專業領域人員(如醫師、律師、規劃師、建筑師等)所應該遵循的道德規范和責任。“道德”偏重于個人德行實踐層面,“倫理”較偏重于社會規范層面,而職業道德主要指“公德”的倫理原則,是有關主體處理與“他人”關系的原則。在任何專業領域,若專業自主性愈高,而且影響社會大眾福祉愈大,則對于專業自律要求愈強。
城市規劃與城市設計正是這樣一種極大關切公眾福利的專業實踐。一般各種專業團體都會制訂“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和約束對于專業人員執行工作或與他人互動時的行為,以增進社會福祉、確保服務水準和贏得大眾信賴,如美國持證規劃師(AICP)學會道德與職業操守守則。各專業團體的倫理信條或道德準則的具體內容會隨著其專業特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卻是一致的,都是規范成員的個人德性和社會責任。城市設計者的職業道德第一要務,要求城市設計者專業自律,矢志負起社會托付的塑造高品質城市建設環境之重任,保障和維護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
“為人民服務、注重公共利益、關注弱勢群體”這些詞作為一切職業的道德基石都是確當的,但市場經濟下又顯單薄,城市設計實踐如何將其真正落到實處,這才是城市設計者道德實踐應予以解答的。畢竟,我們是“關系到公共利益、責任較大”的專業人土。
城市設計實踐不同于一般性社會物質生產活動之處,在于社會公眾是城市設計實踐價值關系的主體。城市設計也并非是單純涉及個人價值動機的完全個體化行為,它不同于建筑師、律師、醫生等相對個體化程度較高、較少關系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職業群體。城市設計對城市建設環境的任何改變都首先必須對社會和地方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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