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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的論爭
現(xiàn)代社會究竟如何劃分“公”與“私”的界限?從“問題史”角度來看,“公”與“私”向來構成人類社會中相當核心的一組差異,無論在思想理論或行動實踐上都極富辯證意味,因此不少學者皆強調此一區(qū)分的“不確定性”或“局限性”(顧忠華,2000)。集體性( collectivity)指涉多數人或集體的,乃是“公”,只屬于個人的則是“私”。到了資本主義興起后,“公”通常指國家機關或是政治領域,“私”的范圍轉為以市場或經濟領域為主。近年有愈來愈多的西方學者重新檢視公/私這組概念的含義,原先那種僵化的劃分方式逐漸受到挑戰(zhàn)。透過學者們的重新詮釋,使得“公共”概念更接近了“社會”的范疇,而不再完全由“政府”所壟斷,此時意涵更為豐富的“公”領域,符合了“公共性”由政府向社會移動的趨勢,“原先只重視政府/市場二元關系的‘公私之辨’,也擴充為政府/市場/(市民)社會的三元模型”(顧忠華,2000)。
漢娜·阿倫特認為,“公共”一詞首先意味著,在公共領域中展現(xiàn)的任何東西都可為我們,亦可為他人所見、所聞,具有可能最廣泛的公共性。其次,對我們所有人而言,不同于我們在其中擁有的個人空間,“公共”一詞表明了世界本身,它更多地與人造物品以及人類雙手的創(chuàng)造相連,與共同生活在這個人造世界中的人類的事務相連。共同生活在這個世界,在本質上意味著一個物質世界處于共同擁有它的人群之中。作為一個共有的世界,公共領域可以說把我們聚在一起,又防止我們彼此競爭。
當代社會政治學術界有關“公共性”的論爭實際上是政府所主張的“自上而下”的公共性與公眾所主張的“自上而下”的公共性之爭,二者并非完全對抗,但它們提供觀察問題的視角不同。政府(國家)公共性表現(xiàn)在,政府通過行政權力方式來決定公共事業(yè)的內容與安排,公共事業(yè)所要實現(xiàn)的社會服務被納入政府的權力系統(tǒng),服從權力的安排。公眾公共性是公眾對自身利益的關注與要求的綜合。它往往通過公眾集團的“輿論”和各種“社會運動”來表達。它強調公眾作為利害關系的主體,要求社會發(fā)展與人類存在同步,代表著人類對自我權利的自覺意識。但它是建立在個體的基礎上,它的成熟有賴于個體素質的提高和把個體意識轉化為集體意識。
由此,我們形成對“公共性”的完整理解:①就公共性的范圍來說具有社會大眾的普遍性;②就公共性的屬性來說具有公有性、共享性和共同性;③就公共性指向來說具有公益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④就公共性的實現(xiàn)手段,必須依靠一定國家權力的干預性。
這四個方面構成我們的“公共性”的概念解釋,這就可能將政府(國家)公共性與公眾(社會)公共性進行統(tǒng)合,消弭二者對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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