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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實踐中的價值關系
城市設計實踐中,無論是專業者對技術方案的設計創作、方案選擇、調整,還是管理者的決策將其政策化、對具體建設行為的選擇性干預(尤其是城市設計控制的自由裁量行為),都體現為具體價值取向或是由價值范導的。城市設計實踐完全是一種具有目的性的價值活動。欲認識城市設計實踐的目的,就必須厘清城市設計實踐主客體之間的價值關系。
社會哲學價值論中,社會實踐主客體的價值關系是主體與客體之間一種客觀的基本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在主體的“實踐一認識”活動中,客體的存在、屬性和合乎規律的變化,具有與主體的生存和發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與否的性質。“價值”則是反映價值關系實質的哲學概念。在主客體相互關系中,客體是否按照主體的尺度和滿足主體需要,是否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這種作用或關系的表現就成為價值。因此“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它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和程度。
如果承認城市設計實踐目的是為社會運行創造良好的物質環境載體,從而滿足社會公眾的集體需求,那么首先就必須承認一個前提假設:城市設計實踐中價值關系的主體——城市設計者是社會公眾的委托代理人,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社會角色,對價值關系的客體——建設環境進行實踐活動。
建設環境經由城市設計實踐作用下的物質改造(開發建設過程)而發生改變,此種改變能否或多大程度是按照社會公眾的尺度和滿足公眾的集體需求,從而對公眾的生存、發展具有肯定的積極作用,是實踐中城市設計者與建設環境主客體價值關系的根本意義所在。
換言之,城市設計者的實踐活動改變建設環境客體,須符合社會公眾的尺度與集體需求;城市設計主客體的價值關系首先應表現為對于社會公眾的利益滿足,而非城市設計者主體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城市設計者主體自身需要必(是只有通過公共利益的達到才可能獲得的。也因此,城市設計者與建設環境的主客體值關系的實現以獲取公共利益為前提和必要條件。
這種實踐中價值關系的特殊性揭示出,城市設計實踐中的價值關系主要(首先)表現為公共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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