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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實效評價的價值標準
評價標準是人們在評價活動中應用于對象的價值尺度。評價是一種主觀的活動,它有許多主觀性的特點和表現。評價標準是否是客觀的,取決于兩個最根本的前提:其一是人的、社會的需要和利益;其二是客體、現實的本性和規律。
這就是說,決定人們提出“應不應該”的,首先是人們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需要和利益是客觀的,它們以各種方式反映在人們對待事物的態度中而成為評價的標準。主體的需要和利益,客體、現實的本性和規律,這兩者作為基礎決定著人們的評價標準。主體的需要和利益實際就是人們的客觀的價值標準。評價標準不僅反映著價值標準還反映著對象客體。
科學的評價標準必須遵循實效原則,即注重實際效益的原則。實效是在實踐中形成的價值事實。實效原則要求在評價特別是社會評價中,要注重實效、實績、實踐的結果是否符合社會需要。必須加強對實踐的過程、方法和結果的研究,實效原則是社會評價以及評價標準科學化的重要標志。因此,對城市設計實踐的評價應從實效原則出發,通過社會評價,判斷城市設計實踐所形成的實際效益,這是城市設計實效評價的意義。
如同對于“城市規劃實效”的評價標準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對城市設計實踐過程和結果的實效評價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評價標準模糊、混亂的問題,因此造成寸現實中城市設計評價的莫衷一是與歧義。
但橙子認為,針對評價的價值標準而言,卻有能和必要作出規定性的理解。在實際評價中,由于評價主體的差異性(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需要),評價主體經常與評價對象——“城市設計實踐”處于不同性質甚至截然相反的價值關系中。評價主體進行評價的價值標準相異,必然導致對城市設計實踐的實效評價難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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