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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導則
城市設計導則是伴隨著城市設計理論的發展而產生的。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經濟得到復蘇和發展,人們對環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規劃在對城市發展的控制中,逐漸顯現出它的不足。
為了解決大規模的環境特色和質量問題,西方國家的很多城市開始編制超出傳統城市規劃內容的城市設計策略,旨在通過對形體和發展過程的計劃來控制城市的發展,豐富城市空間,創造新的、更有人情味的城市空間。城市設計已不僅僅是單一的設計活動,而是通過政策、原則、目標和標準來控制城市的環境特色和各種建設活動,人們逐步認識到將設計理念規范化的必要性。
城市設計導則最先發端于美國舊金山城市規劃及其實施。1970年,舊金山的城市規劃及城市設計的計劃在實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城市規劃局為了確保城市環境在微觀層次的質量,將設計計劃轉換成特殊的設計導則,并于1982年正式編制了市際城市設計導則,“明確規定哪些方面的開發是應當受到鼓勵的,哪些方面的開發應當被抑制”。它為區一級和鄰里一級更詳細的城市設計規劃提供了一個框架。之后,美國的很多城市開始建立具有各自城市特色的城市設計導則,以此控制城市的開發建設。
城市設計導則(Urban Design Guidelines),臺灣翻譯為都市設計準則,香港稱為城市設計指引。目前,關于城市設計導則的概念有如下幾種定義。
王建國將其定義為:“城市設計導則就是對城市某特定地段、某特定的設計要素(如建筑、天際線、街道和廣場等)甚至全城的城市建設提出基于整體的綜合設計要求。”金廣君認為:“城市設計導則是對未來城市形體環境元素組合方式的文字描述,是為城市設計實施建立的一種技術性控制框架。”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將其定義為:“城市設計導則是城市設計的成果,是以條文、表格和必要的圖示等形式,表達城市設計的目標、原理、原則和意圖,體現設計意圖的指引體系和實施措施。”
綜上所述,關于城市設計導則概念的界定大同小異。綜合以上定義,本書認為:城市設計導則是城市設計理念的具體化和設計思想的規范化,是針對城市整體范圍或特定區域及地塊的設計目標,形成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獨特設計綱要。
城市設計導則是現代城市設計的主要成果表達形式,也是其運作管理的主要法令工具之一。具體即以城市設計導則內容作為建筑設計的創作依據,通過相關設計核查程序,將城市設計決策內在于設計個案,并最終呈現為城市建成環境的物質形式。
為此,城市設計導則必須一方面通過縝密的設計建議與規定,為建筑創作提供實質性的專業支持;另一方面通過合理的內容表達,應對城市設計片斷性實施的特征,弱化時間進程中各種環境因素的干擾。這是現代城市設計運作管理對設計導則提出的根本要求,也是現代城市設計實踐大師巴奈特先生(J.Barnett)的名言“設計城市而不要設計建筑物(DesignCities without Design Buildings)的意義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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