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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需要做防洪評價?
什么是防洪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三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等要求規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線路的凈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兩堤之間埋沒管道的深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防洪影響報告,提出防御措施;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
防洪影響評價→河道、渠道涉河建設項目;
洪水影響評價→湖泊、水庫、蓄滯洪區、洪泛區建設項目;
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適用于涉河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主要適用于蓄滯洪區。
哪些建設項目需開展防洪評價
河道(包括灘地、淀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管道、渡槽、隧道、管廊、纜線、取水、排水等建筑物,生態景觀、廠房、倉儲、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陸域的占用或者臨時使用以及為上述項目實施的鉆探等。
建設項目可分為以下五大類項目:1. 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利工程;2. 涉水工程;3. 防洪保護區;4. 水利風景區;5. 堤防和護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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