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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運輸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省交通發展中心,省交投集團、省建投集團、省交發公司、省普通國道指揮部,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按照省綜合交通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工作要求和安排,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交公路規〔2021〕3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的通知》(交公路規〔2021〕4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的通知》(交公路發〔2013〕636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8〕78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交質監發〔2012〕774號)等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發布及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在本省從事公路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從業單位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總工和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建設管理有關部門或單位、公路行業社團組織、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巡視巡察、省級相關單位對公路建設領域開展的飛行檢查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能夠反映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指評價單位按照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從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隨機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從業單位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
(二)“定期評價”是指評價單位按照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從事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開展季度評價、年終匯總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從事二級以下公路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開展年度評價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
(三)“預警”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存在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低于85分,或存在滿足《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號)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項情形的,通過現場提醒、函告、約談等方式進行警示的監管行為;
(四)“整改反饋”是指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管理方式對公路建設信用評價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監管行為。
第五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三)落實省委、省政府、省級相關單位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
(四)組織完成本省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的省級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五)負責省級組織實施的公路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業績的動態審核;
(六)對于在建的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按照每季度抽檢、年度全覆蓋的檢查頻次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重點檢查技術復雜橋梁、復雜地質隧道等施工質量安全風險高、安全隱患大的重要工程的質量安全信用行為;檢查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信用管理的履職情況;
(七)發布以下信息:
1.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交通運輸部負責發布和外省從業單位已在其注冊地省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系統錄入的除外);
2.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3.本省公路建設項目信息;
4.其他與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八)按照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和云南省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牽頭部門報送在云南省內從事公路建設市場活動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有關獎懲信息、信用評價結果、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信息、其他與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
(九)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已交工和在建公路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業績的動態審核;負責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負責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省級信用初步評價(評分);
(二)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收集、審核和匯總;對所屬公路建設項目從業單位信用初步評價(評分);
(三)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于所屬在建的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按照每個季度全覆蓋的頻次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重點檢查項目質量安全信用行為;檢查項目建設單位信用管理的履職情況;
(四)負責所屬公路建設項目信息、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信息、所屬建設單位信用信息的收集、審核,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省交通執法局)主要職責是:
負責所監督的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獎懲記錄收集及審核,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省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公路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是:
負責所轄建設項目信息、獎懲記錄填報;結合日常項目管理負責從業單位履約行為信用評價。二級及以上公路項目每季度開展評價,二級以下公路項目每年度開展評價,并將信用評價信息報送上一級評價審核單位。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包括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及總投資、開工時間、竣(交)工時間,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合同段工程詳細信息
(施工單位名稱、合同段樁號、里程、主要工程內容、合同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合同段交工時間等)。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區分從業單位身份、反映從業單位狀況的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社會信用代碼;
(二)基本財務指標、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情況;
(三)資質、資格情況;
(四)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及執業資格基本狀況;
(五)近5年主要業績及全部在建的項目情況等。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約、誠信經營,受到省級相關單位、州(市)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其他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二)被交通運輸部評定為公路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的記錄。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在從事公路建設活動以及信用信息填報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受到省級相關單位在公路建設領域飛行檢查中對相關從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約談信息,縣(市、區)、州(市)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其他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行政處罰及通報批評的信息;
(二)司法機關、審計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信息;
(三)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為最低信用等級(D級)的記錄。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信息是指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信用信息評價規則,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人員從業行為狀況的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公路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分別為:AA級信用好;A級信用較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信用差。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與更新
第十八條 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錄入: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由從業單位按規定自行登錄填報,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公路建設項目信息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自行登錄填報,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由建設單位、從業單位自主提供并附相關表彰獎勵確認文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發布;
(四)不良行為信息由縣(市、區)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其他與公路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提供;
(五)信用評價信息由建設單位按項目管轄關系報有關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或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進行匯總、審核,完成初步評分后按規定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相關單位在飛行檢查過程中產生的信用評價信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規則行為代碼扣分后報省級相關單位審核。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信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錄入并公布;
(六)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將在建項目情況及從業單位承擔項目情況、履約情況等信息,按項目管理權限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與其他政府監督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的聯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渠道,保證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時、完整、準確。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項目從業單位其他基本信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以及從業單位主要業績和在建項目信息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處于鎖定狀態,發生變化的,由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自行填報變更申請,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按管理權限到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審核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設市場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隨時報送、隨時復核、隨時更新的原則,實現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認真負責、業務過硬、具有相應管理經驗的人員專職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發布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通過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布。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按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接口標準與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做到互聯互通。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發布應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從業單位基本賬戶等商業信息僅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管理使用,不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信用信息發布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為長期;
(二)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信用評價信息公布期限至下一年度信用評價信息公布時止,期滿后系統自動解除公布,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三)行政處罰期未滿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
(四)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信息虛假的,均可向負責公布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后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評價規則對其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審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條 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其進入云南省內公路建設市場的基礎資料,從業單位參與公路工程資格審查和投標時,須查閱相關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信息。
上述具體要求由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公路建設招標中,將充分利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獎勵誠信的激勵機制。對信用好的從業單位在參與標段數量、資格審查、投標保證金等方面給予獎勵和優惠,對信用等級低和不良行為較多的從業單位要重點監管,根據不同情節作出限制條件。
第三十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具體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
(一)信用等級AA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階段,滿足資格預審條件最低要求可優先通過;在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規定分滿分;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2個及以上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且允許同時中2個及以上標段;對投標保證金給予免除;
(二)信用等級A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規定分值的80%,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2個及以下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且允許同時中2個及以下標段;對投標保證金給予90%優惠;
(三)信用等級B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規定分值的60%,只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一個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四)信用等級C級的從業單位:在資格預審和評標階段信譽評分為0分,只允許對同一招標項目一個合同段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五)信用等級D級的從業單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禁止參與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投標活動(若受到行政處罰的,禁止參與時間不低于行政處罰期限)。D級期滿后,由從業單位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評價:在D級期間,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后1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C級;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但1年內發生了2起及以上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D級期滿后的2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有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后的3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C級1年期滿或D級2年、3年期滿以后,按交通運輸部當年度最新發布的評價等級確定;若當年度無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評價等級,則定為B級。
第三十一條 信用評價采用季度評價得分公示公告、年度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相關信息在“信用交通·云南”網站公布,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從業單位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公示期結束后無正當理由將不再受理相關申訴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各類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公路建設市場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人(項目業主)應嚴格按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投資人招選工作,在招標文件、合同協議中明確對投資人履約行為考核要求,并在項目績效評價中將項目業主對投資人的履約監管情況納入績效考核。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人(項目業主)招選投資人,未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不正確履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上級管理單位要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2〕515號),以及《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4〕9號)、《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云交規〔2019〕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云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2.云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3.云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附件1
云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統一方法和標準,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評定標準對符合評價范圍的公路設計企業在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評定標準對符合評價范圍的公路施工企業在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參與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安、機電、房建、綠化等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
(三)負責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審定和發布。
第六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所屬建設單位提供的信用評價信息進行評價、審核、匯總,并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對負責監管的公路建設項目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直接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七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動態評價:評價單位按照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從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隨機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從業單位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被動態評價為D級的設計和施工企業,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在本省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若受到行政處罰的,D級期不低于行政處罰期限)。D級期滿后,由從業單位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評價:在D級期間,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后1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C級;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但1年內發生了2起及以上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D級期滿后的2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從業單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有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后的3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C級1年期滿或D級2年、3年期滿以后,按交通運輸部當年度最新發布的評價等級確定;若當年度無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評價等級,則定為B級。
定期評價:對于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公路建設項目,按季度進行定期評價,年終匯總得出年度評價結果;對于二級以下的公路建設項目,按年度定期評價,得出年度評價結果。
1.對于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公路建設項目,每個季度對上一季度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并在“信用交通·云南”網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m=1,2,3,4分別代表第一至第四季度;Jm的計算方法,設計企業見附件3《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施工企業見附件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中“省級綜合評價”部分),每年公示公告年度評價最終得分X和評價等級,上報交通運輸部。X=(J/i)-H(J為企業在該年度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的總和,H為企業在該年度每次應從總分中扣除的分數之和;i為企業在該年度參與評價的季度數,i=1,2,...n≤4)。
2.對于二級以下的公路建設項目,每年開展一次信用評價,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并在“信用交通·云南”網站上公示公告年度評價最終得分X和評價等級,上報交通運輸部。(X的計算方法,設計企業見附件3《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施工企業見附件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中“省級綜合評價”部分)。
3.若企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時承接了二級及二級以上和二級以下公路建設項目,則二級以下項目在某合同段的信用評價得分Tk(k為二級以下項目參與評價的履約數)并入二級及二級以上項目的第四季度參與評價合同段的信用評價得分后(設計企業見附件3《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施工企業見附件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中“省級綜合評價”部分)計算出企業第四季度的季度基本得分J4,企業年度評價最終得分X=(J/i)- H(J為企業在該年度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的總和,H為企業在該年度每次應從總分中扣除的分數之和;i為企業在該年度參與評價的季度數,i=1,2,...n≤4)。
第八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各建設單位通過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設與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https://jtxy.ynjtt.com:42443/crmWeb/#/login)于每年的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次年的1月31日前分別完成本省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季度評價工作,確定其得分,并將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省二級以下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年度信用評價工作,確定其得分,并將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評價資料及時完成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綜合評定工作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發布結果公告。
第九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評價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十條 評價內容由公路設計、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件1)、《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件2)。
投標行為以公路設計、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設計、施工合同段為評價單元。
第十一條 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扣分項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見《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件3)、《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件4)。
第十二條 省級相關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廳組織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等單位開展的計入飛行檢查的省級檢查)、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公路在建項目飛行檢查結果納入信用評價,信用評價除按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并采取預警和整改反饋相結合的方式,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省級相關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個季度開展飛行檢查,各單位每個季度檢查結果分別作為一個單次飛行檢查計算,飛行檢查發現問題納入施工、設計單位信用評價管理。
(二)企業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按下列情形進行預警和整改反饋:
1.75≤Jm<85分。評價周期內發生1次時,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被評價企業發預警提示函;發生2次時,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約談被評價企業負責人;發生3次起,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次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并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分次扣分。
2.60≤Jm<75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并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扣分,同一年被累計通報兩次的企業,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于A級。
3.Jm<60分。評價周期內發生1次的,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于A級;發生2次的,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于B級;發生3次的,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于C級。
4.評價單位飛行檢查單個合同段得分<75分的被評價企業,由負責項目監管的省、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約談預警,將約談情況反饋至該企業上級單位(如有),由上級單位督促企業整改,加強管理。連續2次約談后,由負責項目監管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并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分次扣分;連續3次約談后,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并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分次扣分。
第十三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建設單位、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相關單位根據項目日常管理進行評價,其他行為佐證材料由各縣(市、區)及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上傳至評價系統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判后從總分中扣除。各評價人對自己評價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省級相關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建設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和巡視巡察認定的事項;
(五)其他可以認定為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上述評價依據以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文件(資料)日期為準,而不以不良行為發生的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程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后,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設計、施工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在報備評標報告時同時報送不良投標行為記錄。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二)履約行為評價。根據項目日常管理情況,建設單位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并進行評價后,由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審核并根據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后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匯總計算。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交工驗收時完成有關公路設計、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
項目缺陷責任期內有不良履約行為的,按相應標準扣分,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定為D級。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其他行為評價。負責項目監管的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確認后將佐證材料通過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后在企業信用評價總分中進行扣分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直接扣分;
(四)信用評價信息報送。招標人、建設單位將信用評價信息按管理職責分別報送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其中,招投標行為評價應在每次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后報送。
第十六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公示期結束后無正當理由將不再受理相關申訴事項。
第十七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于原評價等級。企業合并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并后的企業評價等級。
第十八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應用:
(一)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公布1次,使用者優先應用本省最新發布的評價結果;若無本省最新發布的評價結果,則應用最新發布的全國綜合評價結果;若均無評價結果,則按上述順序應用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否則,按初次進入本省公路建設市場應用其評價結果,但不得高于在本省的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級;
(二)具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本省時,若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查詢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可按A級信用等級應用。若查詢后有不良行為記錄,則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及以下信用等級應用;
(三)其他設計和施工企業(具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除外)初次進入本省時,其等級可參照從業單位注冊地最新發布的省級綜合評價結果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A級;若從業單位注冊地最新發布的省級綜合評價中沒有評價結果的企業,按A級信用等級應用;
(四)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成員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路建設項目招標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
第二十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機制和監督舉報制度,結合督查工作定期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當招標人或建設單位對設計和施工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建設單位重新評價或直接予以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附件:1.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2.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3.云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
4.云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云南省交通運輸廳網站)
附件2
云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公路工程監理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誠信意識,推動誠信體系的建設,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等,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的評定。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在公路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的行為,監理企業在資質許可、資質延續、資質變更、投標活動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監理工程師在崗位登記、業績填報、履行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屬于從業承諾履行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監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甲、乙級及專項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交通運輸部核準的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本細則第二條中的公路工程項目,是指列入質監機構監督范圍、監理合同額50萬元(含)以上,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個月的二級(含)以上的公路工程項目。
第五條 不屬于第四條規定的工程項目范圍,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舉報事件中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二)在重大質量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三)在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四)從業過程中有本細則附件1中“直接定為D級”行為的監理企業。
第六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監理企業及監理工程師每季度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監理企業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
(二)“定期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內的監理企業及監理工程師開展年終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
(三)“預警”是指信用評價單位在季度評價中,對出現《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號)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項的監理企業,通過提醒、函告的方式進行警示的監管行為。
(四)“整改反饋”是指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管理方式,由評價單位對監理信用評價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監督整改和閉環確認的監管行為。
第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評價人簽認負責制度和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九條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信用評價采信的基礎資料: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文件(含督查、檢查、通報文件)和執法文書;
(二)質量監督機構發出的監督意見通知書、停工通知書、質量安全問題整改通知單;
(三)工程其他監管部門稽查、督查(察)、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檢查文件;
(四)舉報投訴調查處理的相關文件和專家鑒定意見;
(五)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認定相關文件;
(六)項目建設單位有關現場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履約、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七)總監辦、項目監理部、駐地辦有關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八)項目建設單位向質監機構提供的項目監理人員履約情況(包括合同規定監理人員、實際到位人員及人員變更情況等內容)。
第十條 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收集的基礎資料進行分析、確認,對有疑問或證據不充足的資料應查證后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周期為3年,從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省從業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三)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級相關單位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
(四)組織完成本省從業的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省級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五)發布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主要業績的動態審核;
(二)負責轄區內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開展信用評價,檢查項目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情況,將信用檢查發現的失信行為扣分記錄及采信依據按要求報送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工程質量監督支隊(以下簡稱質監支隊);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質監支隊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省監理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二)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對省管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主要業績進行動態審核;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省管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開展信用評價;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企業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六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信息、獎懲記錄填報;
(二)每個季度結合日常項目管理,開展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初評工作,并將初評信用評價信息報送建設項目所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監機構。
第三章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制。監理企業信用評分的基準分為100分,以每個單獨簽訂合同的公路工程監理合同段為一評價單元進行扣分,具體扣分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對有多個監理合同段的企業,按照監理合同額進行加權,計算其綜合評分。
聯合體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對聯合體各方均按照扣分標準進行扣分或確定信用等級。合同額不進行拆分。
第十八條 動態評價內容及要求: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本省公路建設項目的信用評價督查檢查工作,由省級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抽檢、全年全覆蓋的頻率,對本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和省管國省道改造項目開展監理信用評價及督查檢查工作;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轄區內的建設項目信用評價抽檢工作,由各州(市)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全覆蓋的頻率,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開展監理信用評價;
(二)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所負責評價的監理企業及監理工程師實現評價周期內檢查評價全覆蓋,并在檢查通報文件正式印發后,形成扣分記錄。各級信用評價單位須每季度末月20日前,匯總填報當季度的檢查通報情況及扣分記錄;
(三)鼓勵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項目,可視情況減少巡查頻次;對信用較好的項目,正常開展巡察工作;對信用一般和信用較差的項目,加大巡查檢查頻率,現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移交處罰;對信用差的項目,責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規處理,并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九條 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監管方式,強化問題整改。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信用情況加強跟蹤,嚴格落實《云南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采取“預警+整改反饋”方式督促監理企業加強問題整改,促進信用評價結果服務于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誠信水平。
(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可對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普遍性的失信行為通過實施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的方式落實“整改反饋”的監管要求;
(二)在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監理企業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九類失信行為(詳見附件1備注欄中帶★標注的失信行為),監理企業糾正了失信行為,提交了真實有效的整改及信用承諾材料,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可向信用評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檢查單位復查認定為整改到位的、并出具書面認定報告后,對失信行為不扣分;
(三)對監理企業在省級相關單位組織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失信行為,以及出現除上款中的九類失信行為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不予信用修復;
(四)對出現兩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為,實施省內通報,并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對監理企業扣15分/次;
(五)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在信用檢查中,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30分的監理企業,應及時將預警信息反饋監理企業,督促其加強項目管理;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40分的監理企業,應及時約談監理企業,督促監理企業對派駐機構加強管理;
(六)對出現信用評價扣分的監理企業,應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原則,由檢查單位及時督促監理企業進行問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監理企業應將整改情況反饋檢查單位,檢查單位適時安排復查直至整改合格,實現“閉合”管理。
第二十條 定期評價內容及方法:
(一)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理企業的初評評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計算。
監理企業在從業省份及全國范圍內的信用綜合評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別計算;
(二)對于評價當年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除按照本細則規定對監理企業當年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進行評價外,還應對監理企業在該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進行總體評價。
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信用總體評價的評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計算。
第二十一條 定期評價程序:
(一)監理企業負責組織項目現場監理機構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監理情況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信用評價申報,并將項目現場監理機構和扣分監理工程師的相關信用自評信息錄入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數據庫。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初評結果、扣分依據等相關資料報項目質監機構,同時將初評結果抄送相關監理企業。監理企業如有異議可于收到初評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質監機構申訴。項目質監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評價情況、申訴調查結論等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初評結果進行核實,將核實后的初評結果報質監支隊。
質監支隊根據項目質監機構核實后的初評結果,并結合收集的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分后,將評價結論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審定后的評價結果委托質監支隊錄入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同時將書面文件報交通運輸部;
(三)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在匯總各省評分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情況,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95分<評分≤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評分<6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年度信用評價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監理企業首次參與監理信用評價的,當年全國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
(二)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監理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企業在該省和全國范圍內當年的信用等級定為D級,且定為D級的時間為一年;
(三)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任一年在該工程項目上發生“直接定為D級”行為之一的,其在該項目上的總體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B級;
(四)監理企業有本細則附件1中第35項行為的,在任一年內每發生一次,其在全國當年的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直至降到D級。
第四章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具體扣分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第二十五條 評價周期內,對監理工程師失信行為扣分進行累加。
第二十六條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數據庫資料中標注“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數據庫資料中標注“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差”。
第五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評價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應少于10個工作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最終確定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和“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差”監理工程師的扣分情況,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累計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監理工程師列入“信用不良的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監理企業資質延續按照交通運輸部監理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一)有兩期全國評價結果的企業,甲級資質延續時間信用評價結果最近兩期中出現一期C級及C級以下或者出現兩期B級及B級以下的、乙級資質延續時間信用評價結果最近兩期出現C級及C級以下的,資質延續不予通過;
(二)只有一期全國評價結果的企業,資質延續時信用評價結果出現C級及C級以下的,資質延續不予通過。
第三十一條 質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完成相關信用信息的數據錄入、整理、資料歸檔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負責信用評價數據庫的管理和維護。質監支隊負責本省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資料的管理。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紙質資料及信用評(扣)分、信用等級等的電子數據資料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資料應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三條 監理企業或監理工程師對信用評價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附件:1.云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云南省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
3.云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相關計算公式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云南省交通運輸廳網站)
附件3
云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增強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誠信意識,促進試驗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誠信守法的檢測市場環境,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持有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師或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或試驗檢測員)資格證書的試驗檢測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和取得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并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及監測業務的試驗檢測機構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等誠信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試驗檢測從業單位及檢測人員每季度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試驗檢測從業單位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
(二)“定期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內的試驗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開展年終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
(三)“預警”是指信用評價單位在季度評價中,對出現《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號)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項的試驗檢測從業單位,通過提醒、函告的方式進行警示的監管行為;
(四)“整改反饋”是指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管理方式,由評價單位對試驗檢測信用評價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監督整改和閉環確認的監管行為。
第五條 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的時間段從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結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從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持有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資格證書的檢測人員和乙級、丙級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主要職責:
(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三)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級相關單位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
(四)組織完成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省級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五)發布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八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監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主要業績的動態審核;
(二)負責轄區內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開展信用評價,檢查項目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情況,將信用檢查發現的失信行為扣分記錄及采信依據按要求報送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工程質量監督支隊(以下簡稱質監支隊);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質監支隊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二)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對省管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主要業績進行動態審核;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省管公路建設項目現場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省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檢測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項目現場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信用信息、獎懲記錄填報;
(二)每個季度結合日常項目管理,開展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初評工作,并將初評信息報送建設項目所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監機構。
第三章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綜合評分制。試驗檢測機構設立的公路工程工地試驗室(以下簡稱工地試驗室)及單獨簽訂合同承擔的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及監測等現場試驗檢測項目(以下簡稱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是信用評價的組成部分。
評價標準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條 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基準分為100分。試驗檢測機構的綜合得分按附件4的公式計算。
第十三條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信用評分≥95分,信用好;
A級:85≤信用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信用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信用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信用評分<60分,信用差。
第十四條 動態評價內容及要求: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本省公路建設項目的信用評價督查檢查工作,由省級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抽檢、全年全覆蓋的頻率,對本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和省管國省道改造項目開展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及督查檢查工作;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轄區內的建設項目信用評價抽檢工作,由各州(市)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全覆蓋的頻率,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開展試驗檢測信用評價;
(二)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所負責評價的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以及檢測人員實現評價周期內檢查評價全覆蓋,并在檢查通報文件正式印發后,形成扣分記錄。各級信用評價單位須每季度末月20日前,匯總填報當季度的檢查通報情況及扣分記錄;
(三)鼓勵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項目,可視情況減少巡查頻次;對信用較好的項目,正常開展巡察工作;對信用一般和信用較差的項目,加大巡查檢查頻率,現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移交處罰;對信用差的項目,責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規處理,并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五條 采取“預警+整改反饋”的監管方式,強化問題整改。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公路建設項目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情況加強跟蹤,嚴格落實《云南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采取“預警+整改反饋”方式督促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加強問題整改,促進信用評價結果服務于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誠信水平。
(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
定,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可對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普遍性的失信行為,通過實施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的方式落實“整改反饋”的監管要求;
(二)在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七類失信行為(詳見附件2備注欄中帶★標注的失信行為),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糾正了失信行為,提交了真實有效的整改及信用承諾材料,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可向信用評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檢查單位復查認定為整改到位的、并出具書面認定報告后,失信行為可不扣分;
(三)對試驗檢測機構在省級相關單位組織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失信行為,以及出現除上款中的七類失信行為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不予信用修復;
(四)對出現2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為,實施省內通報,并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對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扣20分/次;
(五)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在信用檢查中,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30分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及時將預警信息反饋母體機構,督促其加強項目管理;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40分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及時約談其母體機構,督促母體機構對派駐機構加強管理;
(六)對出現信用評價扣分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原則,由檢查單位及時督促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進行問題整改。整改完成后,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將整改情況反饋檢查單位,檢查單位適時安排復查直至整改合格,實現“閉合”管理。
第十六條 定期評價內容和程序:
(一)試驗檢測機構應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評價自評,并將自評表(附件5)報質監支隊;
(二)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未完工的應于當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應于項目完工時完成信用評價自評,并將自評表(附件6)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提出評價意見,于次年1月中旬將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評價意見及扣分依據材料以及發現的母體試驗檢測機構的失信行為以文件形式報項目質監機構,建設單位應對評價意見的客觀性負責;項目質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評價意見結合日常監督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于次年1月底報質監支隊;
(三)質監支隊對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評價。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授權或母體試驗檢測機構為外省區注冊的,信用評價結果于2月上旬前轉送其注冊地省級交通質監機構。
質監支隊對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進行綜合評分。屬交通運輸部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3月中旬前報送交通運輸部。屬本省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屬交通運輸部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由交通運輸部在匯總各省信用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復核評價,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網站等交通運輸部門指定的渠道向社會統一公示、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質監機構用于復核評價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要覆蓋到評價標準的所有項。評價依據包括:
(一)檢測機構自評情況;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監機構開展的事中事后監管活動中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管理中發現的失信行為;
(三)投訴舉報查實的違規行為;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監機構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
(五)等級評定、換證復核中發現的違規行為;
(六)檢測機構及其設立的工地試驗室在各級質監機構、行業組織開展的比對試驗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七)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中發布的有關行政處罰行為。
第四章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第十八條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實行隨機檢查累計扣分制,評價標準見《云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標準》(附件3),評價表見《云南省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表》(附件7)。
第十九條 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差。
連續2年信用等級被評為信用較差的試驗檢測人員,其當年信用等級為信用差。
第二十條 在評價周期內,試驗檢測人員在不同項目和不同工作階段發生的違規行為累計扣分。一個具體行為涉及2項以上違規行為的,以扣分標準高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 質監支隊負責對在本省從業的試驗檢測人員進行信用評價。
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3月中旬前報送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
跨省從業的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于2月上旬前轉送其注冊地省級交通質監機構。
在本省注冊的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對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在全國范圍內的扣分進行累加評價,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網站等交通運輸部門指定的渠道向社會統一公示、公布。
第五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前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最終確定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二十三條 試驗檢測機構在等級有效期5年內出現一次C級及C級以下信用評價等級的,不予受理該機構的試驗檢測等級證書換證復核申請。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落實人員負責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完成相關信用信息的數據錄入、整理、資料歸檔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價實行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負責人簽認負責制,并接受上級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發現評價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予以糾正。
附件:1.云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2.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標準
3.云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標準
4.云南省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綜合得分計算公式
5.云南省? ? 年度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
6.云南省? ? 年度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表
7.云南省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云南省交通運輸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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