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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成果的類型
在城市設計實踐研究的前提下,本章將我國現階段城市設計分為開發性城市設計與導控性城市設計兩大類型進行研究。
1.開發性城市設計
開發性城市設計成果更具有“產品”的特征。一般是在確定的設計主題和實施內容的要求下,針對城市中某個空間范圍或特定系統進行設計指導,提出空間形態、形體組織、景觀塑造、設施布置和相應工程措施的城市設計。其主要特征包含以下幾點。
(1)用地性質單一、建設項目確定。該類設計項目一般用地性質較為單一或關聯性大,具有明確的設計范圍和內容;一般來說,項目在委托前,委托方已經對項目有了較為清晰的定位。
(2)成果產品特征突出。其成果以具體的三維設計成果——空間、形態和整體布局的可能形式為主;對建筑、景觀、環境和市政等涉及體型環境的具體工程設計起指導性作用,而不是起決定作用。控制方法更多采用典范控制,借鑒先進的設計經驗,采用“典范”的要素塑造城市空間形態;控制手段多采用形態控制;表達上多采用設計圖(透視圖、平面圖等)和說明書。
(3)與詳細規劃關系較為簡單。該類設計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的具體地塊內,主要是對建筑群體關系、公共空間和步行交通組織的具體設計,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基礎,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4)強烈的招商引資動機。該類城市設計多以國際咨詢的操作方式來擴大影響,引起各界的注意,提高城市聲譽,形成良好的商業投資氛圍,創造城市的無形品牌,因此設計成果更加注重表達效果而非實施。但這也只是城市在特定的發展階段出現的問題,隨著政府務實精神的加強,設計評審制度的完善,公眾參與度的加深,兩者會得到良好的結合。
2.導控性的城市設計
導控性城市設計注重控制的過程,一般指尚未確定實施的主體和內容,針對城市某個空問范圍或某種特定空間系統,通過政策、導則或圖則等方式對城市建設和設計活動進行控制和引導的城市設計,該設計提出對公共價值域的“定質”要求。而在導控性的城市設計中,又可以細分為兩類城市設計:約束型城市設計和引導型城市設計。
約束型城市設計具體表現為建立明確的硬性指標體系或彈性指標體系,且這套指標體系的各項要素在不同地塊、不同性質的區域中都有不同的指標要求。引導型城市設計是從美學原則、行為心理、歷史傳統與文脈以及地方特色等各項設計條件出發,對單體建筑及城市空間環境的設計提出一系列軟性指標,以塑造和保護城市公共空間的整體效果。約束型設計強調針對性控制,而引導型設計注重綜合引導。
導控性城市設計的主要特征為以下幾點。
(1)基礎性的控制研究。該類城市設計比開發性城市設計更具有基礎控制功能,因此在用地實施內容和主體不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設計研究,甚至可以進行策略性的開發。這一方面反映了城市發展的規律是可以被認識與把握的,另一方面說明正確而有效的城市設計“干預”有助于城市秩序的建立。
(2)成果過程特征突出。設計意象只是作為城市設計決策中可能性的一種,而不是終極目標;成果更注重通過編制綱領性的導控措施和意向性的圖紙文件,致力于影響城市空間的形成及其發展過程,既有硬性的控制,也有彈性的引導。非具象化的成果也更有利于與其他城市公共政策相融合,便于實施。
(3)成果設計技術內涵更廣。該類設計在城市的較大空間范圍內進行功能組織和美學組織,更多考慮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多重需要,宏觀地擬定城市空間的基本設計前提和實施措施,以指導下一級的開發性城市設計或直接的單體建筑設計,創造豐富有序的城市空間。因此其設計要素涵蓋更廣,在基礎要素研究的基礎上加強特色要素的研究,并且與多種管制方式共同實現要素的控制。
(4)成果設計管理技術備受重視。過程控制需要以長效的設計成果作為依據,設計管理實現了將技術文件轉譯為管理文件。因此,與開發性設計相比,該類設計更加注重設計管理技術的研究。控制方式多以準則控制為主,加強成果的政策性,表達方式上導則與圖則成為最受歡迎的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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