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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為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現場管理,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通知,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情況的動態核查,除“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委托企業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飛檢等形式,進一步強化監理單位資質動態核查。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的工程監理單位,在全省通報整改,同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整改期間,監理單位不得參與招投標或以其它方式承攬新的監理業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強化轄區內工程監理企業監管。
要嚴格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配置,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活動時,應按照監理合同要求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相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組成項目監理機構進駐施工現場,項目監理人員配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履約。同一區域工程項目分別辦理施工許可的不同標段,監理單位為同一單位的,監理單位可按一個項目配備監理人員。工程項目分期開工或不同標段先后開工時,應按分期(標段)實際開工工程規模配備監理人員。鼓勵項目監理機構采用信息化等先進手段進行智慧監理,提升監理工作質量,實現降本增效。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檢查時,應注重檢查監理工作質量和總監理工程師履職情況,在檢查現場監理人員數量時,應按照項目在施規模和所在施工階段,對照《河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及監理規劃中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退場計劃進行監督管理。
要嚴格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管理,在項目開工前,監理單位應當到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監理合同要求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行登記。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項目監理人員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執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DB13(J)/T 8161)等規定,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人員變更、調整后,應將變更、調整后的人員情況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進行登記。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系統,嚴格身份認證和考勤管理。要將《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作為對工程監理單位及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工作質量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強化所有建設項目監理活動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項目監理機構,規范監理工作行為,提升監理工作質量。外省進冀監理企業未能落實《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監理工作質量不滿足要求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有關情況通報工程監理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現場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號)中的《河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不再執行。
《河北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可點擊鏈接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tfwj/101701324150304.html,在《關于做好當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附件中查看。(編輯:郭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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