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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兩評”包括哪些方面?
“一案兩評”包括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一、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進行編制。其中,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進行編制;存量項目編制依據還應包括存量公共資產建設、運營維護的歷史資料,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等。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風險分配框架、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邊界條件、監督管理架構、項目采購、財務測算等。
二、物有所值評價。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評價是判斷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傳統投資運營方式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評價方法。PPP項目應在項目準備階段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物有所值評價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
(一)定性評價。指采取專家評分法的方式,通過對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風險識別與分配、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潛在競爭程度、政府機構能力、可融資性等六項基本評價指標進行評價打分。原則上,評分結果在60分(含)以上的,通過定性評價;否則,不通過定性評價。
1.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項目設計、投融資、建造、運營和維護等環節能否實現長期、充分整合。
2.風險識別與分配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各風險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識別并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3.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指標,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供給數量、質量和效率為導向的績效標準和監管機制,是否落實節能環保、支持本國產業等政府采購政策,能否鼓勵社會資本創新。
4.潛在競爭程度指標,主要考核項目內容對社會資本參與競爭的吸引力。
5.政府機構能力指標,主要考核政府轉變職能、優化服務、依法履約、行政監管和項目執行管理等能力。
6.可融資性指標,主要考核項目的市場融資能力。
(二)定量評價。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與政府傳統投資方式產出績效相同的前提下,通過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方凈成本的現值(PPP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PSC值)進行比較,判斷PPP模式能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認定為通過定量評價;PPP值大于PSC值的,認定為未通過定量評價。
(三)公共部門比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PSC)。指在全生命周期內,政府采用傳統采購模式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全部成本的現值,等于參照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現值、競爭性中立調整值、項目全部風險成本三者之和。
1.建設凈成本,主要包括參照項目設計、建造、升級、改造、大修等方面投入的現金以及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等實物和無形資產的價值,并扣除參照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產生的轉讓、租賃或處置資產所獲的收益。
2.運營維護凈成本,主要包括參照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運營維護所需的原材料、設備、人工等成本,以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運營期財務費用等,并扣除假設參照項目與PPP項目付費機制相同情況下能夠獲得的使用者付費收入等。
3.競爭性中立調整值,主要是采用政府傳統投資方式比采用PPP模式實施項目少支出的費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費用、行政審批費用、有關稅費等。
4.項目全部風險成本,包括可轉移給社會資本的風險承擔成本和政府自留風險的承擔成本,參照有關規定測算。
三、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通過識別、測算PPP項目的各項財政支出責任,科學評估項目實施對當前及今后年度財政支出的影響,進而為確定是否運用PPP模式,以及加強PPP項目財政管理提供依據的工作方法。經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組織編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結論
分為“通過論證”和“未通過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編制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未通過論證”的項目,則不宜采用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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