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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有哪些?

新聞時間:2022-02-11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admin
名稱: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JTJ/T 006—98
實施日期:1998年12月1日

關于發布《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交公路發(1998)444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慶市交通局,部屬公路設計、施工、科研、監督、監理單位,公路院校:
現批準發布《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編號JTJ/T 006—98),作為推薦性行業標準,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由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設計院主編,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希望各單位在實踐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函告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設計院,以便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98年7月21日
前 言
為滿足公路環境保護設計工作需要,交通部于1992年下達了編制《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任務。
     公路工程建設歷來十分重視環境保護設計,編制組在廣泛搜集近年來所做的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科研、監測資料以及國外有關環境保護資料,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較系統的分析與論證,對公路建設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的各方面作出了規定。
     本規范共六章,主要內容有總則、總體設計、社會環境、生態環境、環境污染防治、景觀與綠化。
     本規范主編單位為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設計院,參編單位為遼寧省交通廳、西安公路交通大學、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系首次編制,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將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及時函告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設計院(電話:029—7210249;地址:西安市友誼西路87號;郵編:710068)。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陳永耀 汪雙杰 胡建勛 張玉芬 劉書套 何仁杰 蔡志洲
總 則
1.0.1 為確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原則、內容和方法,提高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J 001—97)等有關規定,在總結我國多年來公路環境保護實踐經驗并廣泛搜集、研究公路對社會、生態環境的影響的基礎上制定的。
1.0.3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項目環境保護設計。
1.0.4 公路環境保護應貫徹以防為主、以治為輔、綜合治理的原則,并結合工程設計開發利用環境,盡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環境質量。
1.0.5 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必須做好環境保護設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應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的環境保護評價意見,擬定環境保護總體設計方案并進行論證;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根據審定意見作出環境保護工程設計。
1.0.6 公路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年限應同該公路的遠景設計年限一致。聲屏障等部分環境保護設施可視交通量增長情況分期實施。
1.0.7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必須貫徹“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統一”的方針,各種環境保護設施應因地制宜,做到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效益顯著。
1.0.8 公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投資的劃分
1. 0.8.1 凡以保護社會環境、生態環境,或治理環境污染,或進行環境管理為直接目的的投入,均為環境保護投資。
1.0.8.2 公路建設項目中屬主體工程且同時具有保護環境功能的工程或設施,其投資應列入公路主體工程投資中。
1.0.8.3 凡治理聲、氣、水對環境的污染所設置的工程或設施等所發生的工程設施費用應在環境保護投資中計列。
1.0.9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1.0.10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篇(章)及其編制的公路環境保護投資均應納入公路工程設計文件。
總體設計
2.1 一般規定
2.1.1 在作公路全線總體設計時,應結合項目工程建設條件、交通需求、地區經濟發展等研究對環境的影響,以維護生態平衡、盡量降低環境污染為宗旨,以敏感點為主、點線結合、保護沿線環境為目標,確定環境保護總體設計原則和工程方案。
2.1.2 公路建設項目除工程方案因素比選外,還應對該地區相關敏感點進行深入調查,充分研究工程與環境的相互影響,論證不同公路路線方案給沿線環境帶來的不同影響。
2.1.3 應根據環境保護標準、技術指標及其治理原則,結合本項目沿線的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生態環境等特點制定公路環境保護總體設計方案,作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適用可靠的公路環境保護設計。
2.1. 4 公路環境保護總體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公路工程與自然環境融為一體;
     ——公路的各種構造物同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成為新的人文景觀;
     ——提供良好的視覺環境;
     ——對施工與營運期將產生的污染應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宜結合不同的區域環境分段作出相應的建筑風格的設計。
2.1.5 根據預測交通量和不同的保護對象而擬分期修建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按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制定分期修建方案,并作出分期實施設計。
2.2 設計要點
2.2.1 公路環境保護總體方案設計應綜合考慮路網規劃、交通量、工程建設條件等,所推薦的路線應是可為環境所接受的方案,并著重進行以下方面的分析:
     ——路線及其相鄰路網交通量增減變化所帶來的噪聲、廢氣的影響;
     ——對沿線農田水利設施與水土保持的影響;
     ——開挖與填筑路基對自然植被覆蓋的影響;
     ——處理工程地質病害、開挖隧道等改變水文地質情況后對農作物的影響;
     ——對生態環境分割所帶來的影響;
     ——同城鎮規劃、行政區劃的配合及其影響;
     ——對文物、遺址、古跡、風景區等的影響;
     ——線位與環境敏感點的距離及其影響。
2.2.2 公路選線應結合地形、地物,針對路線所處區域的不同環境特征,考慮不同的環境保護對象進行相應的設計。
2.2.2.1 平原、微丘區公路應著重論證以下影響因素:
     ——填方、取土、棄土對農業資源、土壤耕作條件的影響;
     ——對農田水利排灌系統的影響;
     ——路面徑流對養殖業水體的影響。
2.2.2.2 重丘、山嶺區公路應著重論證以下影響因素:
    ——高填、深挖對自然景觀、植被的影響;
     ——公路的分割與阻隔對珍稀動植物資源的影響;
     ——對水土流失的影響;
     ——開挖、廢方堆棄、爆破作業等誘發地質災害的影響。
2.2.2.3 繞城線或接城市出入口的公路應著重論證以下影響因素:
    ——拆遷的影響;
     ——阻隔出行、交往的影響;
     ——交通噪聲的影響;
     ——環境空氣污染的影響。
2.2.3 線形設計應合理采用技術標準及其指標,著重優化以下幾方面:
    ——平、縱線形組合設計應能使汽車勻速行駛;
     ——互通式立交、匝道及其各類出人口的線形設計應能使車流順暢運行;
     ——設置平面交叉時應采用較高平、縱指標并作好渠化設計,以使車流通暢,避免堵塞;
     ——環境敏感點附近的路段,宜采用較高平、縱指標,避免設置急彎、陡坡、爬坡車道等。
2.2.4 路基設計應結合工程地質條件,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作好環境保護設計,并符合下列要求:
     ——對取土、石、砂礫料的料場,應考慮其位置、開采方式、數量等對坡面植被、河道流向等的影響;
     ——對棄方的位置、數量應考慮其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路基綜合排水系統應與當地排灌系統協調。
2.2.5 互通式立交設計應針對互通式立交區地形、地質條件,以及互通式立交區周圍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等特點,結合互通式立交主體工程考慮立交區環境設計方案,并符合下列規定:
     ——在滿足互通式立交使用功能的同時,應考慮交叉型式、布局的美觀;
     ——綜合考慮互通式立交區周圍自然環境進行上跨主線與下穿主線的方案比較,合理確定橋上縱坡及橋頭路基高度;
     ——立交橋結構型式、跨徑、橋長本身應成比例,應與立交區周圍環境相協調;
     ——根據路線總體景觀設計方案,做好立交區綠化設計;
     ——立交區綜合排水系統應與路線綜合排水系統統一考慮。
2.2.6 隧道設計應結合地質、水文、氣象、地震等情況,考慮施工和營運環境進行多方案論證,并符合下列要求:
     ——隧址的選擇應綜合考慮接線設計、洞內外排水系統、棄碴處理、施工和營運管理等,并提出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隧址通過含有有害氣體的地層時,應預測對施工、營運的影響,并提出防治措施;
     ——隧址應避開或保護儲水結構層和蓄水層,保護地下水徑流和地表植被。
2.2.7 服務區、管理設施設計應結合自然景觀選擇適宜的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對生活廢水、廢棄物等進行綜合治理;
     ——污染防治措施應進行多方案比選;
     ——擬分期實施的防污染設施應論證并確定實施年限;
     ——有條件時,結合周圍環境進行景觀設計。
2.2.8 施工組織設汁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緩對環境空氣、聲環境、水環境的影響,并符合下列要求:
    ——作好施工便道的調查與設計;
    ——應采取臨時工程措施,以確保受干擾地段的排灌系統不被中斷;
     ——應采取預防措施,使施工作業產生的粉塵污染減至最低限度;
    ——瀝青混合料拌和廠位置應遠離居民區;
    ——限定產生高噪聲的施工機械的作業時間;
    ——對爆破作業應采用能保證路基與邊坡穩定并盡可能減少對環境擾動的施工方法
社會環境
3.1 一般規定
3.1.1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所稱的社會環境,是指公路沿線范圍內,人類在自然環境基礎上,經過長期有意識地社會勞動所創造的人工環境。
3.1.2 公路社會環境保護設計應調查、搜集公路沿線的土地資源、農田水利設施、建筑物、行政區劃、人文景觀等社會環境現狀及其遠景發展規劃,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公路建設與社會環境的相互影響關系。
3.1.3 公路社會環境保護設計應立足于對社會環境的開發和利用,使公路建設產生更多的社會效益。
3.2 土地利用
3.2.1 公路選線應全面調查沿線土地利用情況,按不同種類分別統計,遵照節約用地的原則,結合當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國土規劃,進行充分比選,確定路線位置。
3.2.2 公路用地應少占耕地、果園,多利用荒坡、荒地、灘涂等荒蕪土地。
3.2.3 取土設計,應結合土地利用規劃選擇取土場位置及其取土方式。當采用集中取土方式時,宜結合平整土地選取較高地勢的土丘取土,或結合河道整治選取灘槽取土;當采用寬挖淺取方式時,應保留表土回填復耕。
3.2.4 農田地區的路基應盡可能降低其高度,并宜設置支擋結構,減少占地。   
3.2.5 施工臨時用地應結合公路永久用地統籌安排。占用耕地的施工臨時用地,工程竣工后應盡快清場復墾。
3.3 農田水利設施
3.3.1 應調查公路通過地帶的農田水利排灌系統、人工蓄防洪設施的布局與發展規劃,使公路設計盡可能與其相協調。
3.3.2 路線不宜壓占干渠、支渠;不得已而壓占時,應按原過水斷面改移或采取其它工程措施。跨越干渠、支渠的橋涵不宜壓縮渠道過水斷面。
3.3.3 在對排灌設施進行合并、調整或改移設計時,不得影響其原有排灌功能與要求。
3.4 拆遷與安置
3.4.1 選定路線方案時,應盡可能繞避村鎮和環境敏感建筑物,避免大規模的拆遷。當路線對環境敏感建筑物等有干擾時,應作防護與拆遷等多方案比較。
3.4.2 對公路沿線兩側必須拆遷的建筑物應進行調查統計,分門別類登記造冊。
3.4.3 應充分調查了解被安置對象的各種因素,在設計中充分體現國家的有關政策,提出安置規模等建議方案。
3.5 出行與交往
3.5.1 公路選線應注意調查行政區劃、居民聚集區、學校、鄉鎮企業等的位置,了解人群流向,減少對人群出行、交往的阻隔。
3.5.2 影響人群出行、交往需設置橫向通行構造物時,其規模應根據出行數量、出行目的以及路網布局進行設計。
3.5.3 公路通過農田區時,橫向通行構造物型式與間距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并與農田基本建設規劃相協調。
3.5.4 應充分考慮通道內排水設計,不得因積水影響安全通行。
3.5.5 路線通過牧區時,應設置放牧轉場通道。
3.6 人文景觀
3.6.1 應搜集公路沿線已發現的文物、遺址、名勝古跡、風景區等的位置和保護級別,并擬定環境保護設計對策。
3.6.2 公路應繞避省級以上文物、遺址等保護區。公路對文物、遺址等保護區產生干擾時,應按“文物保護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3.6.3 服務區、停車場等位置的選定,宜充分利用天然或人文景點,其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3.6.4 大型橋梁、互通式立交等大型構造物的型式、布局等,宜與當地環境協調組成具有獨特風格的景觀。
生態環境
4.1 一般規定
4.1.1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所稱的生態環境是指公路中心線兩側各200m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等。
4.1.2 公路應繞避生態環境中所列的保護對象。公路對生態環境中的保護對象產生干擾時,應結合受保護對象的特性提出保護方案,將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條件時,宜進行環境補償。
4.2 生物及其棲境的保護
4.2.1 公路中心線距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邊緣宜不小于100m。當公路必須進入自然保護區時,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2.2 公路通過林地時,應嚴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數量,嚴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圍之外不影響視線的林木。
4.2.3 公路用地范圍內,應按綠化設計要求進行栽植。有條件時,填方邊坡的植被覆蓋率在秦嶺、淮河以南地區應達到70%以上;秦嶺、淮河以北地區應達到50%以上。
4.2.4 公路經過草原時,應注意保護草原植被。取、棄土場地應選擇在牧草生長差的地方。
4.2.5 公路進入法定保護的濕地時,工程方案應避免造成生態環境的重大改變。施工廢料應棄于濕地之外。
4.2.6 在有國家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出沒路段,應設置預告、禁止鳴笛等標志,并為動物橫向過路設置獸道。
4.3 水資源、自然水流形態的保護
4.3.1 應調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線兩側各200m范圍內的地表水資源分布、容量以及水體的主要功能。
4.3.2 路面徑流不得直接排人飲用水體和養殖水體。
4.3.3 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區的飲用水體;當路基邊緣距飲用水體小于lOOm、距養殖水體小于20m時,應采取綠化帶或者其它隔離防護措施。
4.3.4 公路在湖泊、水庫等地表徑流匯水區通過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對地表徑流的阻隔。
4.3.5 公路經過瀑布上游、溫泉區等特殊水體時,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確定避讓距離。
4.3.6 在作飲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保護區設置的排、滲水構造物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質污染時,應采取措施隔離地表污水。
4.3.7 應注意保護自然水流形態,做到不淤、不堵、不留工程隱患。
4.3.7.1 跨越溪、河、溝的橋涵的過水斷面,應保證泄洪能力。
4.3.7.2 公路跨越山谷時,應根據山谷寬、深及匯水面積等選擇通過方式,有條件時宜優先采用橋梁跨越。
4.3. 7.3 工程廢方棄置應作出設計,避免阻塞河道水流或造成水土流失。
4.4 水土保持
4.4.1 應充分調查沿線的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氣候條件、植被種類及覆蓋率、水土流失現狀等,綜合采用生物防護和工程防護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4.2 在山區公路地質病害地段,當采取生物防護措施進行水土保持時,應考慮當地區域水土保持規劃。
4.4.3 山區、丘陵區公路應盡可能與原有地形、地貌相配合,減少開挖面、開挖量,注意填挖平衡。
4.4.4 棄土場應做好排水防護設計,以避免成為新的水土流失源。
4.4.5 取土點宜選擇荒山、荒地。
4.4.6 暴雨強度較大、巖體風化嚴重、節理發育的石質挖方邊坡或松散碎(礫)石土填挖方邊坡地段,宜采用植物與工程綜合防護措施。
4.4.7 做好公路綜合排水設計,應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將路界范圍內地表徑流引入自然溝中。各種排水溝渠的水流不應直接排放到水源、農田、園林等地。
4.4.8 應注重高速公路綠化設計,選用適合當地生長的花草、灌木、喬木等植物,對路堤邊坡、棄土等進行綠化,防止水土流失。
環境污染防治
5.1 一般規定
5.1.1 公路環境污染防治是指公路施工期、營運期的噪聲、廢氣、污水等對生活環境的污染防治。
5.1.2 公路建設項目應主要防治下列環境污染:
——公路交通噪聲、施工作業噪聲對聲環境的污染;
     ——公路營運車輛的尾氣、攪拌站(場)的煙塵和施工揚塵對環境空氣的污染;
     ——公路服務區等的生活污水、路面徑流、施工廢水和工業廢渣等對水環境的污染;
     ——施工中的廢棄物對景觀環境的污染。
5.1.3 公路環境污染防治主要針對以下環境敏感點:
     ——聲環境敏感點:學校、醫院、療養院、城鄉居民區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區;
     ——環境空氣敏感點: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文遺跡以及學校、醫院、療養院、城鄉居民區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區;
     ——水環境敏感點:飲用水源及養殖水源保護地。
5.1.4 公路應繞避環境敏感點。
5.1.4.1 公路中心線距聲環境敏感點應大于lOOm,其中距醫院、療養院、學校宜大于200m。
5.1.4.2 公路中心線距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為一級的地區應大于lOOm。
5.1.4.3 公路中心線距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為I~III類水質的水源地應大于lOOm。
5.1.4.4 公路中心線距交通振動、電磁輻射有特殊要求的敏感點以及危險品倉庫等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5.1.5 公路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應充分利用自然條件,并結合工程特點綜合考慮:
     ——利用山丘、高地、林地、草地等保護聲環境和環境空氣;
     ——利用臨路建筑、倉庫、堤岸、圍墻等降低噪聲;
     ——結合地形,利用路塹等,降低噪聲,改善環境。
5.2 聲環境污染防治
5.2.1 聲環境噪聲標準距公路中心線200m范圍內的一般聲環境敏感點應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中的4類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學校教室、醫院病房、療養院住房等應符合2類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2.2 應對《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列出的環境噪聲級超標5dB的敏感點作補充工程調查,進行聲環境污染綜合防治設計,提出實施方案。
5.2.3 應根據敏感點的性質、位置、規模、當地條件及工程特點,確定防治對策,可考慮下列措施防治交通噪聲:
     ——調整公路線位;
     ——堆筑工程棄方;
     ——建筑物設置隔聲設施;
     ——建造聲屏障;
     ——栽植綠化林帶;
     ——調整臨噪聲源一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對所選用的交通噪聲防治措施,應進行工程與環境費用效益分析,綜合經濟比較后確定。
5.2.4 堆筑工程棄方防治交通噪聲,應符合下列規定:
5.2.4.1 應對用地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并注重與景觀協調。
5.2.4.2 工程棄方堆筑高度、長度可參照本規范第5.2.6.3款的規定設計,其邊坡坡度應根據當地土質條件、地形、地物確定,堆筑體應壓實,保證穩定。
5.2.4.3 采用建筑垃圾或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堆筑時應用土壤包覆,不得外露,并及時綠化。
5.2.4.4 堆筑體表面應綠化,有條件時應在其表面及周圍作美化栽植。
5.2.5 建造隔聲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5.2.5.1 敏感點規模較小或為高層建筑時,可設置隔聲設施降低室內噪聲。
5.2.5.2 隔聲設施可采用封閉陽臺、設置雙層窗、封閉外走廊等,必要時亦可加設外墻。
5.2.5.3 隔聲設施的隔聲設計可參照《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nJ 118—88)的有關規定。
5.2.6 建造聲屏障應符合下列規定:
5.2.6.1 當公路距敏感點較近、用地受限且環境噪聲超標5dB以上時,可采用聲屏障。
5.2.6.2 聲屏障應設在靠近聲源處,路堤地段聲屏障內側距路肩邊緣不宜大于2.Om;路塹地段則應設在靠近坡口部位;橋梁地段可結合護欄一并設置。
5.2.6.3 聲屏障的高度、長度應根據噪聲衰減量、屏障與聲源及接受點三者之間的相對位置、公路線形、地面因素等進行設計。聲屏障高度不宜超過5.Om。當聲屏障長度大于lkm時,應設緊急疏散口。
5.2.6.4 聲屏障材料應具備隔聲、高強、低眩、耐久、耐火、耐潮等性能。
5.2.6.5 聲屏障結構設計應作強度計算和抗傾覆穩定性驗算。
5.2.6.6 聲屏障臨公路側的表面應減少對聲波、光波的反射,其形式和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5.2.7 栽植綠化林帶防治交通噪聲應符合下列規定:
5.2.7.1 城鎮、風景區附近或有景觀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綠化林帶。
5.2.7.2 栽植綠化林帶應結合自然環境、公路景觀、水土保持規劃等進行。
5.2.7.3 綠化林帶寬度不宜小于10m,長度應不小于敏感點沿公路方向的長度,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選擇枝繁葉茂、生長迅速的常綠樹種。喬、灌木應搭配密植,喬木高度不宜低于7.Om,灌木不低于1.5m。
5.2.8 公路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對產生強噪聲輻射的施工機械的作業時間、場地布置等作出規定,其噪聲標準應符合《建筑場界噪聲標準》(GBJ 12523—90)中的有關規定。
5.3 環境空氣污染防治
5.3.1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距公路中心線200m范圍內的一般環境空氣敏感點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96)二級標準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3.2 應對《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列出的環境空氣質量超標的敏感點作補充工程調查,提出綜合防治方案。
5.3.3 環境空氣污染防治應結合景觀綠化設計,選擇有吸附或凈化能力,適合當地氣候、土壤條件的草木、灌木和喬木。在用地許可時,宜種植多層次的綠化林帶。
5.3.4 瀝青混合料應集中場站攪拌,其設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6—85)中的一級標準的規定。攪拌場站距敏感點距離不宜小于300m,并應設在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一側。
5.3.5 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狀材料運輸和堆放應有遮蓋,有條件時其混合料應集中拌和,減輕對空氣、農田的污染。
5.3.6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考慮對施工路段及便道適時灑水,減輕揚塵污染。
5.4 水環境污染防治
5.4.1 公路沿線設施排放的污水和施工:期間排放的廢水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8)的規定。
5.4.2 公路沿線設施的管理區、養護工區、服務區等的生活污水應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5.4.3 公路路線必須經過飲用水源地或養殖水體附近時,應設邊溝或排水溝,必要時可設置小型凈化池。
5.4.4 橋位距自來水廠取水口上游應大于1000m,距下游應不小于100m。
5.4.5 洗車臺(場)、加油站應設置污水處理系統,經過處理達標后的污水町排入當地污水受納系統。
5.4.6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不得設置瀝青混合料及混凝土攪拌站;不得堆放或傾倒任何含有害物質的材料或廢棄物;不得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取土、棄土,破壞土壤植被。
5.4.7 施工過程中攪拌站的排水、混凝土養生水等含有害物質的廢水不得排人地表水I~III類水源地保護區。
5.4.8 公路必須經過飲用水源地、水產養殖區域時,在該路段前后應設標志牌予以提示
景觀與綠化
6.1 一般規定
6.1.1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所稱的景觀是指公路路線、橋梁、隧道、互通式立交、沿線設施等人工構造物同公路通過地帶的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相互融合后構成的景觀。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所指的綠化是指公路沿線及互通式立交區、服務區等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
6.1.2 應結合自然環境、經濟條件、公路構造物的特點,因路制宜進行景觀與綠化設計,形成同自然景觀相協調的建筑群體。
6.1.3 應充分利用綠化以緩解因修建公路給沿線帶來的各種影響。有條件時應結合防護工程進行綠化設計,保護自然環境,改善景觀。
6.L 4 公路兩側的綠化設計,應結合車速與視點不斷移動的特點,考慮視覺與心理效果,做到盡量與周圍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應注重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區的景觀與綠化設計,應結合地形、地區的特點,盡量改善環境,協調景觀。
對以保護自然環境為目的的綠化設計,應充分結合地區特性、沿線條件進行設計。
6.1.5 公路栽植用樹木,按樹高劃分為高樹、中樹和矮樹三種。高樹的高度為3.0m以上;中樹的高度為1.0m~3.0m;矮樹的高度為1.0m以下。高度在10.0m以上者為高大喬木。
6.2 景 觀
6.2.1 公路景觀設計的基本要求:
6.2.1.1 根據工程及沿線區域環境特征或行政區劃等,宜將公路劃分為若干景觀設計路段。在各景觀設計路段中宜選擇大型構造物和沿線有特色的景物作為設計景點。公路景觀設計盡可能做到點、線、面兼顧,整體統一,使公路與沿線景觀相協調。
6.2.1.2 公路上的各種人工構造物的造型與色彩應考慮景觀效果和駕駛者的視覺效果,盡可能減少或消除各種構造物對自然景觀的不利影響。
6.2.1.3 有條件時,應充分利用各種人工構造物和綠化來補償、改善公路沿線景觀,并結合不同路段的區域環境特征形成其特有的風格。
6.2.1.4 應合理組合路線的平、縱、橫面,保證線形流暢、視野開闊。
6.2.1.5 應利用公路沿線設施和各種人工構造物,誘導駕駛者視線,預告公路前方路況的變化,以適時采取安全行駛措施。
6.2.2 公路景觀設計要點:
6.2.2.1 公路上的橋梁、互通式立交、隧道和服務區、管理設施等作為一個景點,設計時應使構造物本身各部位比例協調。
6.2.2.2 各景點設計路段應充分結合工程和自然景觀,宜具有一定風格,且與地域景觀協調一致。各景觀設計路段之間的過渡應自然。 6.2.2.3 應充分利用公路通過地帶的自然景觀點和人工景觀點進行設計:
——利用孤立大樹、獨立山丘、古建筑等作為點綴;
     ——公路繞避風景區或獨立景觀點時,宜將風景區或獨立景觀點布設于曲線的內側;
     ——公路穿過林地、果園、綠地時,宜以曲線通過;
     ——服務區宜充分利用海濱、湖濱、風景名勝地等設置。
6.2.2.4 在自然景觀單一的路段,其線形設計宜以曲線為主,并保持連續、均衡,同時宜結合工程景點改善景觀。
6.2.3 對自然環境、景觀影響較大的工程,應綜合考慮工程和景觀因素進行多方案比選、論證:
     ——深挖方路段宜對路塹與隧道方案比選、論證;
     ——路線跨越山間谷地時,宜作高路堤與高架橋方案比選、論證;
     ——路線沿橫坡較陡的林區布設時,宜作半填半挖與縱向高架橋方案比選、論證。
6.2.4 視覺污染防治:
     ——公路用地范圍內,除收費站、服務區外,不得設置廣告牌、宣傳牌;
    ——高速公路的起、終點或大型構造物處設置建筑小品時,應注意色彩、造型,避免引起視覺混亂;
     ——公路兩側有影響視覺的場所時,應采取綠化或工程措施予以遮避或改善。
6.3 綠 化
6.3.1 公路綠化設計按功能分為保護環境綠化和改善環境綠化兩類。
6.3.2 保護環境綠化:通過綠化栽植以降噪、防塵、保持水土、穩定邊坡。
6.3.2.1 防護栽植:在風大的公路沿線或多雪地帶等,有條件時宜栽植防護林帶。
6.3.2.2 防污栽植:在學校、醫院、療養院、住宅區附近,宜栽植防噪、防氣體污染林帶。
6.3.2.3 護坡栽植:公路路基、棄土堆、隔聲堆筑體等邊坡坡面應綠化,保持水土以增進邊坡穩定。
6.3.3 改善環境綠化:通過綠化栽植以改善視覺環境,增進行車安全。
6.3.3.1 誘導栽植:在小半徑豎曲線頂部且平面線形左轉彎的曲線路段,應在平曲線外側以行植方式栽植中樹或高樹。
6.3.3.2 過渡栽植:可在隧道洞口外兩端光線明暗急劇變化段 栽植高大喬木予以過渡。
6.3.3.3 防眩栽植:在中央分隔帶、主線與輔道或平行的鐵路之間,可栽植常綠灌木、矮樹等以隔斷對向車流的眩光。
6.3.3.4 緩沖栽植:在低填方且沒有設護欄的路段或互通式立交出口端部,可栽植一定寬度的密集灌木或矮樹。
6.3.3.5 遮蔽栽植:對公路沿線各種影響視覺景觀的物體宜栽植中低樹進行遮蔽;公路聲屏障宜采用攀援植物予以綠化和遮蔽。
6.3.3.6 標示栽植:當沿線景觀、地形缺少變化,難以判斷所經地點時,宜栽植有別于沿途植被的樹木等,形成明顯標志,預告設施位置。
6.3.3.7 隔離栽植:在公路用地邊緣的隔離柵內側,宜栽植刺藜、常綠灌木及攀援植物等,防止人或動物進入。
6.3.4 公路綠化應與沿線環境和景觀協調,并考慮總體環境效果。
6.3.4.1 通過林地、果園時,除因影響視線、妨礙交通或砍伐后有利于獲得視線景觀者外,應充分保留原有樹木。
6.3.4.2 通過草原、綠地或濕地時,宜選擇當地植物進行綠化。
6.3.4.3 公路綠化應結合當地區域特征,分段栽植不同的樹種,但應避免不同樹種、不同高度、不同冠形與色彩頻繁替換而產生視覺景觀的混亂。
6.3.4.4 互通式立交區及服務區范圍內,有條件時宜作景觀綠化設計。
6.3.5 公路綠化常用樹種應根據氣候、土壤、防污染要求等因素進行選擇:
——滿足綠化設計功能的要求;
     ——具有較強的抗污染和凈化空氣的功能;
     ——具有苗期生長快、根系發枝性好、能迅速穩定邊坡的能力;
     ——易繁殖、移植和管理,抗病蟲害能力強;
     ——具有良好的景觀效果,能與附近的植被和景觀協調。
附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照指定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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