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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總結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等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新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點問題,強化對耕地的保護,針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制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
一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明確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規范開墾耕地驗收制度,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加大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耕地“非糧化”的法律責任。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預公告制度,明確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有關費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強化被征地農民參與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三是加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保障。明確宅基地申請、審核批準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四是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要求“入市”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并備案。
五是優化用地審批程序。貫徹落實國務院用地審批有關改革精神,減少審批層級,農用地轉用方案直接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再“逐級”上報審批。簡化審批材料,將原“一書四方案”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請。合并辦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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