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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加強普通國省干線公路PPP項目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規范全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項目的建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號令)、《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發改投資[2016]2231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4號)、《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試行)》(交辦財審〔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并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則
(一)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的新建及改擴建工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統稱“PPP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農村公路PPP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二) PPP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有關規定。
(三) 本意見涉及的基本建設程序及主要PPP流程包括:
——項目可研編制與報批
——項目實施機構已經過本級人民政府授權;
——PPP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論證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評價的編制與報批;
——勘察設計單位的招標及備案;
——初步設計報批;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的選擇
——施工圖勘察設計單位的招標(如有);
——施工圖設計報批;
——項目公司成立及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的備案,進行項目法人變更(若需要);
——施工單位的招標(如有);
——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的招標
——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辦理;
——項目施工許可手續辦理;
——項目交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
二、招投標管理
(四) 項目PPP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論證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評價等批復后,項目實施機構應將批復文件等相關資料報設區市項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五) PPP項目至少滿足以下必要條件方可進行社會資本選擇:
1. 項目實施方案已經過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2. 項目實施機構(招標人)已經過本級人民政府授權;
3. 政府承諾的補助資金來源已落實(如有);
4. 相應階段的設計文件已批復,其中:
(1)若擬由社會資本方承擔設計任務,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完成,社會資本方的建設管理工作從施工圖設計開始。
(2)若社會資本方不承擔設計任務,但承擔施工任務,項目初步和施工圖設計應當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完成,社會資本方的建設管理工作從施工圖設計批復后開始。
(3)若社會資本人僅承擔投資人,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項目工可報告應當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完成,實施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工可或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批復后開始社會資本方的選擇。
(六) 社會資本選擇方式
項目實施機構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等競爭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水平、融資實力并且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
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不具備工程、貨物或服務所要求的相應資質的項目,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的PPP項目,其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七) 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原則上應當公開方式進行。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項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詳細闡明理由,且明確擬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名單及相關情況。
(八) 采購社會資本方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結果等資料應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九)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方式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招標人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 PPP項目投資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2. 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3. 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4. 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5. 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6. 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發售招標文件前相關PPP合同文件關鍵內容和重大事項應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7. 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8. 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9. 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10. 公示中標候選人;
11.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送當地政府審核。
12. 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13. 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合作項目合同;若成立項目公司,則先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投資協議,在成立項目公司后,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PPP合作項目合同。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條程序第6項至第13項進行。
(十一)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各項承諾和保障等相關交易條件不得超出已批準的實施方案規定的范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項目實施機構應將上級或本級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的投資或補助規模等支持政策作為選擇社會資本的基本條件對外發布。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社會資本方成立項目公司。
(十二) 招標文件中對社會資本方財務結構等要求可以參照《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國資發財管[2017]192號)制定。
(十三)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交通運輸部門政府網站或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系方式等。
(十四) 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招標的評標辦法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十五)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報價、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等評價內容的評分權重和評分方法,根據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六)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人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前提下,根據投標報價由低到高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七) 社會資本方承擔施工任務的,招標文件應包含工程量報價清單,評標辦法中應將工程報價納入總分計算范圍。
(十八) 采用公開招標時,招標人應當將招標結果書面報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部門核備,并在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標候選社會資本名單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內容包括:(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三)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四)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十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社會資本方的PPP項目,除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談判的內容外,PPP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PPP項目合同主要內容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三、項目管理機構規定
(二十) PPP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PPP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和項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管理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2011〕438號)和《江西省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管理辦法(試行)》(贛交基建字〔2014〕108號)的資格要求。項目公司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能力,可根據《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5年19號令的規定,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項目代建。
(二十一) 項目公司人員不得在設計施工承包人處兼職,也不得隨意在項目公司與設計、施工單位間來回調動。已經備案的項目公司管理人員不得在兩個或以上項目上任職,且主要人員(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在項目交工驗收前,原則上除不可抗力(調離原單位、傷亡、因法律法規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變更,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應事先取得設區市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二十二) 有政府出資的PPP項目,政府出資人代表要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對基本建設程序、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資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項目建設的基建程序、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上述監管部門,并按監管部門整改要求抓落實,反饋整改結果。
(二十三) 有政府出資的PPP項目,應根據政府出資人代表和社會資本雙方的特點,在組建項目公司、劃分工作職責時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原則上,社會資本方的職責以項目融資、投資控制、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資金撥付、協調參建各方為主,政府出資人代表的職責以質量監管、安全監管、資金監管、建設各方信用評價為主。
政府出資人代表除擁有股東合法權益外,原則上不應干預社會資本對項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對項目涉及工程變更、技術標準、功能、質量、安全及資金支付等事項進行獨立簽認,具有一票否決的權力。具體內容及細節在投資協議、項目合作合同或項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確。
(二十四) 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項目公司應積極主動對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及時獲取監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議,并落實在項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按期完工。
(二十五) 項目公司要按照《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7號)和《江西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交建管字[2017]49號)文件要求,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在設計、施工等過程中,按辦法規定的職責,接受造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十六) 項目公司要按《關于印發江西省公路建設項目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交辦字[2011]8號)重視技術檔案的搜集管理,規范項目建設檔案資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匯編、歸檔工作。
(二十七) 項目施工前,項目公司應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65號)的要求,向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二十八) 如有申請車購稅資金和省級資金支持的ppp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應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及設區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四、設計管理
(二十九) PPP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必須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設計文件的編制必須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交公路發〔2007〕358號)的規定執行。
(三十) 施工圖設計由社會資本人負責完成的PPP項目,施工圖設計單位不得是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其施工圖設計審查咨詢單位宜為初步設計單位。
(三十一) PPP項目勘察設計單位確定后,實施機構或項目公司應加強對項目的調度管理,及時召開調度會,明確勘察設計大綱、勘察設計指導書、通用圖編制等工作的協調分工。
(三十二) 實施機構或項目公司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咨詢單位對勘察設計進行咨詢。
(三十三) 有政府出資的PPP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上報時前,政府出資人代表應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在上報初步設計文件時上報公文應附審查意見。
(三十四) 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和《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交基建字[2014]107號)的規定由實施機構或項目公司負責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并組織審查,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對于由項目公司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實施機構同意后,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三十五)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報批,設計文件原則上應一次報批。若不具備條件,可分批上報,但應按完整的單位工程進行上報。
五、質量安全管理
(三十六) PPP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政府監督,設區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公司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
(三十七) 項目公司要切實履行質量安全第一管理責任單位的職責,認真抓好質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確的工程建設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環保、文明施工等目標并進行細化分解,根據項目管理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項目管理辦法,落實精細化管理,努力提高項目建設過程管理成效。
(三十八)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江西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試驗檢測等單位建立全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證體系,填報相關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登記表,在項目動工前按及時向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三十九) 項目公司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2008〕116號)和省廳要求填報相關的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交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四十) 項目公司要建立健全質量責任體系、質量標準體系,強化保障措施,制定品質工程的打造行動計劃,提升項目建設的質量水平。
(四十一) 項目公司應嚴格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和廳關于施工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平安工地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相應資金,推進項目標準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設,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確保施工安全。
(四十二) 項目公司要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按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管局的要求,對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培訓等,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報備、培訓等工作,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督查、檢查和考核。
(四十三)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和降低質量標準。
(四十四)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六、設計變更管理
(四十五) PPP項目應嚴格執行《江西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贛交基建字〔2013〕99號),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四十六) 設計變更的提出可以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公司及實施機構,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變更理由。設計變更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
(四十七) 符合《江西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較大、重大變更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無論最初提出設計變更的單位是哪一方,向審批部門報批的工作均由項目公司負責。
(四十八) 項目公司不得片面追求降低工程造價,不得以降低建設標準、縮減建設規模、犧牲工程質量、增加安全風險、縮短工程耐久性、破壞環境等手段進行設計變更。
(四十九) 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未經審批擅自實施的較大、重大設計變更,除按合同文件和相關規定對項目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對于縮減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和存在重大質量安全缺陷的,由項目公司無條件恢復原設計,并由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十) 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但合同有專門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五十一) 有政府出資的PPP項目,對項目進行設計變更前應將變更方案報送政府出資人代表。較大、重大設計變更方案必須報送,政府出資人代表必須有明確的意見。一般變更方案必須報送的權限,在項目合作合同或項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確。
(五十二) 設計變更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進行施工,若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施工的資質等級,達到國家規定的招標規模時,則應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七、監理管理
(五十三) PPP項目的監理服務原則上必須由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遴選,達到國家規定的招標規模時,必須公開招標選擇監理單位,不得委托項目公司獨立采購監理服務。
(五十四) PPP項目的監理企業資質要求不得低于《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宜在相應公路項目規定的資質等級上提高一個資質等級。
(五十五) PPP項目的監理工作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進行日常管理,不得委托項目公司單獨對監理工作日常管理。
(五十六) PPP項目監理費用在PPP項目合同中明確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支付有關監理費用。若PPP項目合同規定監理費用進入社會資本回報計算基準值中,監理費用由項目公司將有關費用先支付給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管理機構,然后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管理機構支付給監理單位。
八、市場管理
(五十七) PPP項目應按《關于印發江西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贛交建管字[2016]71號)進行信用評價。
(五十八) PPP項目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廳的相關要求對項目信息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方式可通過項目公司網站及政府網站公開。
(五十九) PPP項目社會資本方不得將施工內容轉包、違法分包,合法的分包應在實施前將分包合同報備。
(六十) PPP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建設各方從業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及省廳的實施細則進行信用評價,并對施工企業各合同段的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價。
(六十一) 信用評價主體中的項目業主單位為項目公司,有政府出資的PPP項目,評價工作應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負責。
(六十二) PPP項目施工企業的評價單元按合同段確定,作為評價單元的合同段應具備由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及質量、安全、財務、紀檢等人員組成的項目經理部。
(六十三) 同一合同段若涉及多家從業單位、多個專業,則按各從業單位、各專業分別評價。
八、交竣工驗收
(六十四) PPP項目各合同段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完成后,由項目公司組織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4年第3號)、《關于印發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交公路發〔2010〕65號)的要求執行。
(六十五) 交工驗收時,項目公司應組織各合同段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驗收完成后由項目公司按規定的格式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經核備無異議后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
(六十六) 項目交工驗收后,項目公司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處理交工驗收時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并組織驗收,盡快報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環保、水保、檔案等專項驗收,及時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并配合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做好準備。
(六十七) PPP項目施工缺陷責任期不少于2年,保修期不少于3年。項目交工驗收試運營2年后,對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經項目公司申請,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印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六十八) 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運營維護期(含缺陷責任期)應覆蓋PPP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至項目移交之日的全過程,且不應少于7年。PPP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不免除項目合同中規定的項目公司運營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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