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城市橋梁設計荷載標準
總則
1.0.1 為改進城市橋梁設計荷載現行方法,采用按車道均布荷載進行加載設計,以達到與國際橋梁荷載標準相接軌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內新建、改建的永久性橋梁和城市高架道路結構以及承受機動車輛荷載的其他結構物的荷載設計。
1.0.3 本標準規定的基本可變荷載,適用于橋梁跨徑或加載長度不大于150m的城市橋梁結構。
1.0.4 本標準的設計活載分為兩個等級,即城—A級和城—B級。
1.0.5 城市橋梁設計荷載,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荷載組合
3.2.1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根據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選擇下列荷載組合:
3.2.1.1 組合Ⅰ:一種或幾種基本可變荷載與一種或幾種永久荷載相組合;
3.2.1.2 組合Ⅱ:一種或幾種基本可變荷載和一種或幾種永久荷載疊加后與一種或幾種其他可變荷載相組合;
當設計彎橋并采用離心力與制動力組合時,制動力應按70%計算;
3.2.1.3 組合Ⅲ:一種或幾種基本可變荷載和一種或幾種永久荷載疊加后與偶然荷載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擊力相組合;
3.2.1.4 組合Ⅳ:橋梁在進行施工階段的驗算時,根據可能出現的結構重力、腳手架、材料機具、人群、風力以及拱橋的單向推力等施工荷載進行組合;
當橋梁構件在施工吊裝時或運輸時所產生的沖擊力,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和設計經驗,計入構件的動力系數;
3.2.1.5 組合Ⅴ:結構重力、預加力、土重及土側壓力,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與地震力相組合。
3.2.3 當橋梁采用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根據不同的荷載組合,采用不同的荷載分項系數,分別驗算變形、裂縫寬度、施工階段的應力及預應力狀態,其荷載組合及荷載安全系數的采用,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J 023)的有關規定。
3.2.4 對鋼木結構構件仍按容許應力進行設計,其荷載組合、材料容許應力取值,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 025)執行。
永久荷載
3.3.1 結構物重力及橋面鋪裝、附屬設備等外加重力均屬結構重力密度,當缺乏實際資料時,常用材料重力密度可按表3.3.1選用。
3.3.2 在結構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預加應力應作為永久荷載計算其效應,并應計入相應階段的預應力損失,但不計由于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內力;在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預加應力不作為荷載,但應將預應力鋼筋作為結構抗力的一部分。
3.3.3 土的重力及土側壓力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3.3.3.1 主動土壓力與靜土壓力的計算,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J 021)執行。
土的重力密度和內摩擦角,應根據調查或試驗確定。當無實際資料時,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 024)執行。
3.3.4 外部超靜定的混凝土結構及聯合梁橋等應計入混凝土的收縮及徐變影響。并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J 021)總則
1.0.1 為改進城市橋梁設計荷載現行方法,采用按車道均布荷載進行加載設計,以達到與國際橋梁荷載標準相接軌的目的,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內新建、改建的永久性橋梁和城市高架道路結構以及承受機動車輛荷載的其他結構物的荷載設計。
1.0.3 本標準規定的基本可變荷載,適用于橋梁跨徑或加載長度不大于150m的城市橋梁結構。
1.0.4 本標準的設計活載分為兩個等級,即城—A級和城—B級。
1.0.5 城市橋梁設計荷載,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荷載組合
3.2.1 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根據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選擇下列荷載組合:
3.2.1.1 組合Ⅰ:一種或幾種基本可變荷載與一種或幾種永久荷載相組合;
3.2.1.2 組合Ⅱ:一種或幾種基本可變荷載和一種或幾種永久荷載疊加后與一種或幾種其他可變荷載相組合;
當設計彎橋并采用離心力與制動力組合時,制動力應按70%計算;
3.2.1.3 組合Ⅲ:一種或幾種基本可變荷載和一種或幾種永久荷載疊加后與偶然荷載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擊力相組合;
3.2.1.4 組合Ⅳ:橋梁在進行施工階段的驗算時,根據可能出現的結構重力、腳手架、材料機具、人群、風力以及拱橋的單向推力等施工荷載進行組合;
當橋梁構件在施工吊裝時或運輸時所產生的沖擊力,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和設計經驗,計入構件的動力系數;
3.2.1.5 組合Ⅴ:結構重力、預加力、土重及土側壓力,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與地震力相組合。
3.2.3 當橋梁采用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根據不同的荷載組合,采用不同的荷載分項系數,分別驗算變形、裂縫寬度、施工階段的應力及預應力狀態,其荷載組合及荷載安全系數的采用,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J 023)的有關規定。
3.2.4 對鋼木結構構件仍按容許應力進行設計,其荷載組合、材料容許應力取值,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 025)執行。
永久荷載
3.3.1 結構物重力及橋面鋪裝、附屬設備等外加重力均屬結構重力密度,當缺乏實際資料時,常用材料重力密度可按表3.3.1選用。
3.3.2 在結構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預加應力應作為永久荷載計算其效應,并應計入相應階段的預應力損失,但不計由于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內力;在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預加應力不作為荷載,但應將預應力鋼筋作為結構抗力的一部分。
3.3.3 土的重力及土側壓力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3.3.3.1 主動土壓力與靜土壓力的計算,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 (JTJ 021)執行。
土的重力密度和內摩擦角,應根據調查或試驗確定。當無實際資料時,可按現行行業標準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 (JTJ 024)執行。
3.3.4 外部超靜定的混凝土結構及聯合梁橋等應計入混凝土的收縮及徐變影響。并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J 021)和 《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J 023)的方法計算。
3.3.5 當超靜定結構計入由于地基壓縮等引起的支座長期變位影響時,應根據最終位移量按彈性理論計算構件截面的附加內力。
3.3.6.1 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橋梁墩臺,當驗算穩定時,其浮力應采用設計水位計算;當驗算地基應力時,可僅按低水位時計算浮力,也可不計算水的浮力。
3.3.6.2 基礎嵌入不透水性地基的橋梁墩臺,可不計算水的浮力。
3.3.6.3 作用在樁基承臺底面的浮力,應按全部底面積計算。但樁嵌入巖層并灌注混凝土者,在計算承臺底面浮力時,應扣除樁的截面面積。
偶然荷載
3.4.1 城市橋梁的抗震力應以橋梁所在城市的基本烈度進行設防。地震力的計算和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004)的有關規定。
3.4.2 處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河流中的橋梁墩臺應計入船只或漂流物的撞擊力。當無實測資料時,撞擊力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J 021)進行計算。
和《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J 023)的方法計算。
3.3.5 當超靜定結構計入由于地基壓縮等引起的支座長期變位影響時,應根據最終位移量按彈性理論計算構件截面的附加內力。
3.3.6.1 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橋梁墩臺,當驗算穩定時,其浮力應采用設計水位計算;當驗算地基應力時,可僅按低水位時計算浮力,也可不計算水的浮力。
3.3.6.2 基礎嵌入不透水性地基的橋梁墩臺,可不計算水的浮力。
3.3.6.3 作用在樁基承臺底面的浮力,應按全部底面積計算。但樁嵌入巖層并灌注混凝土者,在計算承臺底面浮力時,應扣除樁的截面面積。
偶然荷載
3.4.1 城市橋梁的抗震力應以橋梁所在城市的基本烈度進行設防。地震力的計算和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 004)的有關規定。
3.4.2 處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河流中的橋梁墩臺應計入船只或漂流物的撞擊力。當無實測資料時,撞擊力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J 021)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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