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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管理者要確保開發質量
對于在項目開發實施階段的中間監管和實施后的維護管理,國內的城市設計管理更加欠缺。盡管對項目開發的規劃許可“理論上”已確定了空間環境的利益分配結局,但實施中仍有種種不確定因素,導致實施結果與規劃許可內容有相當出入;而建設環境形成后,持續精心維護是保證建設環境品質的必要環節,這一點在中國城市設計運作中最為薄弱。城市設計管理者要確保開發質量,不僅要重視規劃許可,也要對規劃的“批后管理”予以貫徹落實,才能最終完整實現建設環境的整體和公共利益。
透過對建設環境整個開發過程的干預,城市設計管理者綜合運用各種城市設計實施工具(公共政策、指引、綱要、總體規劃等),來激勵或強制開發者“在更大的空間環境范圍內考慮他們的開發項目,應跨越地塊邊界,對地方的場所形成貢獻,而不只是考慮項目地塊本身”。
的確,只有通過政府公共部門進行城市設計干預,方能確保建設環境公共物品的持續供給和生產,此乃城市設計公共干預的必要性所在;城市設計管理者作為公權力行使者,在開發過程中,其行為是否符合并唯一指向公眾在城市建設環境中的整體與公共利益,此乃城市設計者干預行為的正當性所在。城市設計實踐者依憑對建設環境開發進行公共干預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在編制、實施和維護管理各個階段,與開發過程主要行動者進行社會互動,以法定公權力影響和改變行動者的開發決策,使建設環境的開發結果朝著理想的環境目標不斷接近。
在實際運作中,城市設計實踐作為公共部門的行政行為,首先必須反映政府的城市發展政治決策;其次是控制和引導市場開發行為,使之契合政府的空間塑造目標;而體現社會公眾對建設環境的集體消費需求,則是這一實踐“維護建設環境的整體與公共利益”的“正當性”基礎。但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三個實踐目標并非是沒有分歧的(根源是利益主體的分化與多元化),為城市設計者的實際行動造成困惑。同時,城市設計(專業、管理)者本身又有多少“合法資源”可以支配,來有效影響和約束開發者,獲得公眾的支持,并說服政治決策者,又是城市設計者行動的實際困境。
城市設計實踐在建設環境形塑過程中的基本角色,是公共部門在“建設環境塑造動力機制”中為實現“公共環境物品持續供給”構建的一種制度性安排活動,也是對開發過程利益主體進行干預和導控的一種“利益協調與整合機制”。開發過程主要行動者之間的結構性關系與互動作用最終決定了建設環境的形塑過程與結果,而在此互動作用關系中,公共部門的動機與行為模式則構成了城市設計實踐的真實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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