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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
深圳將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全面管理,昨日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提到,規定市政設計排水設施由主管部門根據規定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運營單位負責管理,并提高違法成本,最高處罰達100萬元。
職能交叉影響排水管理
深圳原有的排水條例與新出臺的上位法不一致。此外,一些成功探索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目前,深圳在排水管理上與相關部門存在職能交叉問題,影響了排水管理。如目前工業企業污水由環保部門管理,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由于工業企業污水一般通過排水管網排放,而水務主管部門缺乏管理手段。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條例(征求意見稿)就排水規劃牽頭制定、工業企業的排水許可、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核定等三項職能明確賦予水務主管部門。
源頭管控“先地下后地上”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建設原則,做好源頭管控。一是“先地下后地上”原則。規定新區建設、重點開發區的開發、舊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優先安排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二是“四同時”原則。規定與道路、港口、燃氣、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筑配套建設的排水管網,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公路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位于主體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排水管網,應當納入主體工程建設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改造。三是“雨污分流”原則。新建、改建、擴建排水管網必須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全面管理。包括規定市政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審查,改變上位法由規劃部門在用地規劃許可征求水務主管部門意見的做法,并強調建設部門應當按審查同意的設計方案施工等內容。
違規排水戶或被限制供水
為落實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加強工業廢水向市政排水管網的排放過程監管,保護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方便超標排放的追本溯源,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工業企業也應該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對“城中村”排水設施改造和管理進行明確。其中包括要求各區政府應當將未實行雨、污分流和易發生內澇的“城中村”優先納入本轄區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城市更新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配套建設排水泵站、雨水管網和雨水調蓄設施,防治城市內澇。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高違法成本。比如,增加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及倍數力度,最高處罰金額可達100萬元。對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可以封堵排水戶向市政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排放口,在不影響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形下,要求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向排水戶限制供水;查封、扣押實施施工作業違法排水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工具等。
焦點
排水管理工作存在四大困難
一是市政排水設施建設因主體多元,統籌協調困難,建設與移交、監管脫節,有些排水設施項目完成工程結算后,長期不辦理驗收和移交。二是內澇和污泥管理缺乏依據。內澇依法治理手段不豐富,有必要提高建設標準,將內澇防治融于規劃、設施管理過程,在末端通過汛期治理等環節予以綜合解決;污泥管理上,污泥處理處置項目難以落地,全市每天近3000噸的污泥主要靠外運進行處理,污泥運輸亂象迭出。三是“城中村”及舊工業區等老舊片區排水管網建設標準低,內澇水浸、管網錯接亂排現象較多,如何改造和管理需要創新。四是管線資料不齊,管網信息化系統不完善,未能與環保、規土部門的信息系統對接,難以實現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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