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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者的行動
城市設計實踐的“組織編制”、“實施執行”和“運作維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都貫穿于城市開發過程,即城市設計實踐過程和開發過程是相互對應與相嵌的。事實上,前述實踐過程的“階段論”僅是國內學術界的(歷時性)分法,西方學術界則更強調城市設計與開發過程的緊密關系。
M· Carmona探討了西方城市設計管理者在不同開發階段的具體行為,包括:
(1)在開發之前階段,城市設計管理者預測開發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發現并提升對開發有利的因素;準備規劃政策框架,,提供“開發遠景”( vision);預備開發框架(developmentframework)和開發準則(development code);為地區的開愛預備總體規劃(masterplan),為某一基地(site)的開發預備開發綱要(brief);引導和吸引適合于基地的開發項目;影響開發商對于基地設計的草案。
(2)在開發方案可行性研究階段,城市設計管理者與開發商協商;提供建議;評價設計方案;對規劃申請進行決策和許可。
(3)在項目開發實施階段,城市設計管理者要確保開發質量,對開發管理進行影響。
西方城市設計管理者在項目開發前,預先對整個地區( area)的發展前景進行開發研究并預備規劃政策、開發框架,為以后各基地(地塊)項目的開發控制提供總體的城市設計依據。此種城市設計研究和政策準備是基于整個地區整體利益的通盤考慮,無論對空間形態、經濟發展潛力或交通、環境的評估、規劃都是以維護城市/地區的整體和公共利益為目標,以便對地塊開發項目作指引和設立規則。這一階段的城市設計研究和政策性框架/綱要的制定,既是技術專業者的工作內容,又屬于城市設計管理的實踐范疇對城市設計編制進行組織、控制、評價決策,因此編制與管理緊密融合。
這種預先的城市設計成果既可作為管理的政策依據,也能幫助開發者認識特定城市地段的開發潛力,從而引導投資、促成開發,使開發者對城市設計決策取得共識,而主動地遵循城市設計要求,既形成寬松的合作氛圍,又避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個體投資決策的失誤與浪費。此種面向開發管理的城市設計框架的預先決策、制定,是市場經濟下西方政府對市場干預理念的鮮明體現,為市場個體的開發決策提供了穩定的“決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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