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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實施執行
城市設計的實施是對城市開發進行城市設計控制的公共干預全過程。這一階段是把城市設計對形態環境綜合組織安排的意圖、理念,通過行政手段對城市建設活動進行控制引導而付諸實踐的過程。在具體運作實踐中,主要由規劃管理部門對各利益團體的開發案進行設計控制( design control)和設計審議(design review),進行城市設計許可,并對其建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管制。
城市設計控制針對具體的利益團體建設行為,這一階段是城市設計運作是否有效的關鍵環節。城市設計實施對象是建設環境形態,但實質上涉及城市各種利益的分配、協調和平衡關系。城市設計關注建設環境的“公共價值領域”,它所維護的諸如公共空間,史跡保護、景觀質量代表公共利益,對土地開發商行為造成限制和“某些預期利益損失”。
如果說“城市規劃領域可以分配的最重要社會資源是城市土地的開發權以及在城市土地使用關系上建立起來的城市空間關系(這是各類利益集團為實現自身利益而進行建設活動的基礎),城市規劃的實質是對社會經濟利益關系的調整”,那么城市設計正是主要在“城市土地使用上的城市空間關系”這一層面,發揮對公共利益和各利益團體之間的利益協調分配作用。“空間關系”如何作為城市設計可分配的重要社會資源?
我們認為,如同城市規劃分配土地資源是基于城市整體和長遠利益的土地使用綜合效益,城市設計對“空間關系”的分配也是基于城市空間應具有的整體利益平衡。筒言之,任何一項開發都可能對這種平衡造成破壞,對周邊空間環境產生“負外部性”,使一部分團體受益,而使另一部分受損。“公共價值領域”即是建立在“空間關系”整體利益平衡基礎上的特殊的“公共物品”。除了對于歷史街區、公共空間等既存的公共價值領域應積極維護,城市設計還應更多地考慮如何通過對各個利益團體不同開發項目的空間組織、安排、協調,來有效形成新的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城市設計的價值就在于它在城市動態變化的(開發)過程中適當安排新的結構元素的能力,從而促進建設環境公共價值領域的健康發展。
為獲得高質量的公共價值領域,城市設計實施對附著在“空間關系”上的開發利益的分配、協調,究竟應使用剛性的控制,還是彈性的引導方式,國內已有學者對此進符探討。就當前中國城市建設環境混亂無序的整體質量而言,筆者認為,城市設計管理應被賦予更多的剛性和法定職能,因為當前的規劃管理經常表現出“更多顧及了利益集團對開發利益的追求”,而不是“末考慮其利益訴求”,以至于造成建設環境的顯著“片斷化”( fragment)和“無序化”。在中國規劃管理技術水準和公務員素質尚待提高的情況下,對規劃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的彈性指導原則應謹慎使用。
城市設計的實施是城市設計最重要的實踐內容,規劃管理部門主導了城市設計的實沲執行階段,對城市開發建設活動進行城市設計管制。同時,城市設計的專業理念、方案付諸實施,又必須依賴于企業的開發建設過程(包括工程設計)。規劃管理者與不同項目開發者、建筑師的互動產生了一系列“空間結果”,共同(但不是同時)塑造了地方的建設環境形態。而對于這一階段的公眾參與,西方國家和中國則有不同程度的參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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