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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職業道德規范
我們認為,作為個體與共同體的城市設計者有不同的利益動機,遵循不同的倫理規范。共同體遵從的是城市設計職業道德規范,以社會公共利益與城市整體利益為指向;作為個體,以經濟學或社會學的觀點,無論是從事技術編制的專業者或是行政部門建設管理者,都首先遵從“理性人”的假設,追逐自身利益。科爾曼以“理性( rationality)行動理論”解釋廣義上具有目的性的行動,其假設即為“對于行動者而言,不同的行動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動者的行動原則可表述為最大限度獲取效益”。
科爾曼的“理性”或“合目的性”、“效益”或“利益”并不局限于狹窄的經濟含義,“理性人”假設不等同于“經濟人”假設。人的理性行動除了追求經濟效益,還包括社會的、文化的、情感的、政治的目的,甚至包含利他主義價值觀。不可否認的是,就多數城市設計實務工作者而言,對自身具有的“實際功利效益”(包括經濟、名譽、權力等等)往往是更可觀和所欲的。
因而,共同體職業道德對實踐者個體的內心約束,主要依賴于實踐者的自律和道德修養,但個體對職業道德的遵循往往次于對“理性人”的利益追求,譬如“違背規劃原理,迎合頁導;缺乏職業精神,弄虛作假;無視城市整體利益,為開發商代言;甚至出賣公共利益,謀求個人私利”。
簡言之,城市設計者個體的道德實踐是否以職業道德為首要的規范準則,要視其若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所付出的“成本”與就此可能獲得的“實際與預期益”二者之間的比較結果而定。這是一切社會實踐者個體的“理性人”的自然表現。
對城市設計者的利益動機分析是基于社會學理論的客觀判斷。在當代中國社會特殊語境下,一方面,中國傳統倫理道德主要集中在身份倫理和私德、社會公德(包括職業道德)和契約倫理(商品經濟下的行為準則)方面,存在巨大的缺陷;另一方,當前市場化驅動的社會轉型加速既解放思想,在推動倫理思維多向的同時,又損害了人們對道德倫理的認同。市場經濟行為的混亂,社會行為的整體性“失范”已成為社會學界的突出議題,也反映在近年城市規劃行業自身對道德領域問題的諸多批判與檢討。
科爾曼的理性行動理論將“行動者”與其所控制的資源或事件之間的利益關系作為最基本的社會系統。科爾曼正是要研究人的理性行動如何受到社會結構的糊約,在結構限制中人們又是如何選擇行動的方式。
在各種關系中,各種行動者擁有不同的權利、資源和利益,依據對某事件后果的預期價值判斷,并依據社會規范,產生(交換)行動,而這一事件的結果取決于各方行動者的“實力”。當前從事技術編制的專業者置身子市場結構中,經濟機制發揮主導作用,專業者的理性行動致使其優先考慮其與項目委托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職業.道德作為社會規范(如西方建筑師、規劃師的執業準則),其約束力在于對違反專業者的“禁業”可能。而規劃建設管理者身處行政公共部門組織中,受權威結構和信任結構的制約,管理者的理性行動優先考量權力機制與政治規范,來確保和維系個體的既得和預期行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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